4月13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发改局在“氢能十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制定了《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该政策对新设立的氢能企业或R&D机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的时间建成投产或运营,固定资产总投资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给予50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通过补足差额,最高奖励1亿元。对国家级和省级氢能研发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资助,其中省级部门认定机构500万元,国家部委认定机构1000万元。同一机构先后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对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氢能企业或机构,由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进口企业不得重复计算。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60万元。这个补贴是后补贴,每年集中申报进行。对日加氢能力350 kg及以上的氢气站给予建设补贴,氢气站建设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1)固定加氢站,新建日加氢能力500kg及以上的加氢站,2019年12月31日前补助6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补助500万元,2021年后补助300万元;日加氢能力500kg及以上的改造站,2019年12月31日前补助5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补助400万元,2021年后补助300万元。(2)固定加氢站,新建、改建加氢站,日加氢能力500kg以下,2019年12月31日前补助4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补助300万元,2021年后补助200万元。(3)撬装式加氢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和改建站补贴25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改建车站补贴150万元;2021年以后就不补贴了。加氢站建设补贴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0%。原政策如下: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穗浦傅贵〔2019〕1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明确本办法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委托管理和下属园区(以下简称区)内以氢能产业为主、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氢能企业或机构。申请本办法奖励扶持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必须依法生产、经营、管理,完成所有合法许可手续,一年内未因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三年内未犯破坏环境罪。以这种方式申请奖励和支持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必须提交承诺书,承诺知晓相关产业政策、奖励政策和协议,并保证相关条款的要求。如果被支持的企业或R&D机构违反其承诺,他们必须返还奖励支持资金。第三章投资落户支持第三条对新设立氢能企业或R&D机构的重大项目,在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建成投产或运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 分别奖励5000万元和1亿元,同一企业按补差方式给予最高奖励。 第四条申请投资落户奖励的企业或R&D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发布后在本辖区新注册的氢能企业或R&D机构,以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准;或本办法颁布前已登记备案,本办法颁布后新投资的项目(以备案登记日期为准)。(二)在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建成、投产或运营。第五条申报投资定居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三)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包括企业项目主体介绍、项目建设内容、技术先进性、投资完成情况、竣工投产(运营)和验收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四)项目土建工程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竣工及调试(运行)验收报告及相关付款发票;(5)由合格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六)承诺书。第六条累计奖励不超过三次的企业或R&D机构,在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加后再次申请投资结算奖励达到上一级的,给予差额奖励,计算公式为:本次奖励金额=本次符合等级的奖励金额-前次获得的奖励总额。每家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对已申请投资落户奖励的企业或R&D机构,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加后、上一级前,不再给予奖励。只能享受投资落户奖励和其他政策落户奖励。第七条本章相关条款和信息如下: (一)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税计算,从新企业注册登记之日或新项目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以企业提供的合格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为准。(2)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包括新建土建工程和购置设备,但不包括以土地、厂房和流动资金为单位的投资。(3)约定竣工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项目)和《投资协议》(租赁厂房或物业项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4)在约定时间内投产(运营)是指企业项目实际投产(运营)时间早于或等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项目)和项目投资协议(租赁厂房项目)约定的投产(运营)时间。第四章R&D机构的认定和支持第八条对国家级和省级氢能R&D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给予财政资助,其中省级部门认定机构500万元,国家部委认定机构1000万元。同一机构先后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第九条申请R&D机构确认支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三)取得国家或省认可的证明材料;(四)项目建设报告,包括R&D机构基本情况、建设运营情况、R&D或检测业务发展情况、下一步计划、成立以来获得的国家、省、市、区拨款及证明材料等。;(五)承诺书。第五章行业协会支持第十条在国家、省、市政府职能部门注册成立的氢能领域行业协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每个协会最高补贴100万元。这项补贴每年以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申请行业协会扶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三)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四)协会负责人简历;(五)章程、发起人名单及介绍、协会成员名单及介绍;(六)协会组织的氢能领域行业会议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议照片、会议宣传稿、会议结算凭证等。;(七)协会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八)承诺书。第十二条行业协会支持的活动范围包括:协会工作人员费用、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会议费以及与委托任务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申报时需提交上一年度的相关合同、发票和付款记录。如果实际活动经费低于补贴金额,则按实际活动经费总额进行补贴。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氢能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辖区内注册地址,为氢能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政策建议、标准规范、应用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创业扶持等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二)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3)氢能企业20家以上,其中R&D机构不少于5家;(4)组织2次以上氢能领域的行业会议。第六章产业园区支持第十四条对认定的氢能产业园区,对其运营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最高3年的运营补贴。运行补贴为管理机构实际运行费用的50%,其中氢能企业10家以下的氢能产业园最高年运行补贴50万元,10家及以上的氢能企业最高年运行补贴100万元。此项补贴应每年集中申报。运营补贴的范围包括:人员费用、活动费用和其他与运营管理直接相关的费用。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的氢能产业园是指注册地址在本区,企业数量在5家以上,实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氢能企业或机构。统一经营管理机构为园区内企业或机构提供招商、运营、统计等各项综合管理服务,拥有相对独立的园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氢能产业园内70%以上的企业或机构需要以氢能产业为主要经营范围。第十六条申请氢能源产业园扶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次性奖励:1。法定(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营业执照;3。统一管理机构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且专职人员必须达到3人以上;4。场地租赁合同或自有场地证明。其中,场地为租赁的,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需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5。引进5家及以上氢能企业或机构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6。5家以上氢能企业或机构500万元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7。氢能产业园运营管理体系相关文件;8。不少于70%的氢能企业或机构的证明文件;9。承诺书(二)运营补贴:1。与营业费用相关的证明材料;2。专项审计报告(应反映与氢能相关的支出比例);3。氢能产业园今年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计划;4。承诺书第十七条对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对注册资本实缴100万元及以上、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氢能企事业单位,每家奖励5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进口企业不得重复计算。第十八条申报引进企业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三)引进氢能企业或机构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四)100万元以上氢能企业、事业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五)氢能企业或机构与氢能产业园签订的入驻协议;(六)承诺书。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最长补贴期限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60万元。这个补贴是后补贴,每年集中申报进行。第二十条申报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三)场地说明,包括场地位置、自用办公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楼层分布图和场地照片;(四)当地房管部门当年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五)承诺书。在该地区购买土地的企业将不再享受租赁办公场所的补贴。第二十一条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一次申请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后的第二年(以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起始时间为准)。本款所称租赁办公用房,是指企业租赁自用的办公用房(实际以第三方机构测算为准),不包括车间、仓库及附属食堂、车库和公摊面积。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或分租,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第七章加氢站支持第二十二条对日加氢能力35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加氢站建设补贴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固定加氢站,新建日加氢能力500kg及以上的加氢站,2019年12月31日前补助6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补助500万元,2021年后补助300万元;日加氢能力500kg及以上的改造站,2019年12月31日前补助5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补助400万元,2021年后补助300万元。4月13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发改局在“氢能十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制定了《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该政策对新设立的氢能企业或R&D机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的时间建成投产或运营,固定资产总投资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给予50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通过补足差额,最高奖励1亿元。对国家级和省级氢能研发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资助,其中省级部门认定机构500万元,国家部委认定机构1000万元。同一机构先后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对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氢能企业或机构,由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进口企业不得重复计算。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60万元。这个补贴是后补贴,每年集中申报进行。对日加氢能力350 kg及以上的氢气站给予建设补贴,氢气站建设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1)固定加氢站,新建日加氢能力500kg及以上的加氢站,2019年12月31日前补助6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补助500万元,2021年后补助300万元;日加氢能力500kg及以上的改造站,2019年12月31日前补助5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补助400万元,2021年后补助300万元。(2)固定加氢站,新建、改建加氢站,日加氢能力500kg以下,2019年12月31日前补助4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补助300万元,2021年后补助200万元。(3)撬装式加氢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和改建站补贴25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改建车站补贴150万元;2021年以后就不补贴了。加氢站建设补贴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0%。原政策如下: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穗浦傅贵〔2019〕1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明确本办法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委托管理和下属园区(以下简称区)内以氢能产业为主、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氢能企业或机构。申请本办法奖励扶持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必须依法生产、经营、管理,完成所有合法许可手续,一年内未因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三年内未犯破坏环境罪。以这种方式申请奖励和支持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必须提交承诺书,承诺知晓相关产业政策、奖励政策和协议,并保证相关条款的要求。如果被支持的企业或R&D机构违反其承诺,他们必须返还奖励支持资金。第三章投资落户支持第三条对新设立氢能企业或R&D机构的重大项目,在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建成投产或运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 分别奖励5000万元和1亿元,同一企业按补差方式给予最高奖励。 第四条申请投资落户奖励的企业或R&D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发布后在本辖区新注册的氢能企业或R&D机构,以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准;或本办法颁布前已登记备案,本办法颁布后新投资的项目(以备案登记日期为准)。(二)在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建成、投产或运营。第五条申报投资定居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三)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包括企业项目主体介绍、项目建设内容、技术先进性、投资完成情况、竣工投产(运营)和验收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四)项目土建工程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竣工及调试(运行)验收报告及相关付款发票;(5)由合格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六)承诺书。第六条累计奖励不超过三次的企业或R&D机构,在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加后再次申请投资结算奖励达到上一级的,给予差额奖励,计算公式为:本次奖励金额=本次符合等级的奖励金额-前次获得的奖励总额。每家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对已申请投资落户奖励的企业或R&D机构,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加后、上一级前,不再给予奖励。只能享受投资落户奖励和其他政策落户奖励。第七条本章相关条款和信息如下: (一)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税计算,从新企业注册登记之日或新项目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以企业提供的合格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为准。(2)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包括新建土建工程和购置设备,但不包括以土地、厂房和流动资金为单位的投资。(3)约定竣工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项目)和《投资协议》(租赁厂房或物业项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4)在约定时间内投产(运营)是指企业项目实际投产(运营)时间早于或等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项目)和项目投资协议(租赁厂房项目)约定的投产(运营)时间。第四章R&D机构的认定和支持第八条对国家级和省级氢能R&D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给予财政资助,其中省级部门认定机构500万元,国家部委认定机构1000万元。同一机构先后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第九条申请R&D机构确认支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三)取得国家或省认可的证明材料;(四)项目建设报告,包括R&D机构基本情况、建设运营情况、R&D或检测业务发展情况、下一步计划、成立以来获得的国家、省、市、区拨款及证明材料等。;(五)承诺书。第五章行业协会支持第十条在国家、省、市政府职能部门注册成立的氢能领域行业协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每个协会最高补贴100万元。这项补贴每年以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申请行业协会扶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三)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四)协会负责人简历;(五)章程、发起人名单及介绍、协会成员名单及介绍;(六)协会组织的氢能领域行业会议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议照片、会议宣传稿、会议结算凭证等。;(七)协会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八)承诺书。第十二条行业协会支持的活动范围包括:协会工作人员费用、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会议费以及与委托任务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申报时需提交上一年度的相关合同、发票和付款记录。如果实际活动经费低于补贴金额,则按实际活动经费总额进行补贴。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氢能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辖区内注册地址,为氢能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政策建议、标准规范、应用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创业扶持等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二)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3)氢能企业20家以上,其中R&D机构不少于5家;(4)组织2次以上氢能领域的行业会议。第六章产业园区支持第十四条对认定的氢能产业园区,对其运营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最高3年的运营补贴。运行补贴为管理机构实际运行费用的50%,其中氢能企业10家以下的氢能产业园最高年运行补贴50万元,10家及以上的氢能企业最高年运行补贴100万元。此项补贴应每年集中申报。运营补贴的范围包括:人员费用、活动费用和其他与运营管理直接相关的费用。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的氢能产业园是指注册地址在本区,企业数量在5家以上,实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氢能企业或机构。统一经营管理机构为园区内企业或机构提供招商、运营、统计等各项综合管理服务,拥有相对独立的园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氢能产业园内70%以上的企业或机构需要以氢能产业为主要经营范围。第十六条申请氢能源产业园扶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次性奖励:1。法定(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营业执照;3。统一管理机构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且专职人员必须达到3人以上;4。场地租赁合同或自有场地证明。其中,场地为租赁的,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需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5。引进5家及以上氢能企业或机构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6。5家以上氢能企业或机构500万元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7。氢能产业园运营管理体系相关文件;8。不少于70%的氢能企业或机构的证明文件;9。承诺书(二)运营补贴:1。与营业费用相关的证明材料;2。专项审计报告(应反映与氢能相关的支出比例);3。氢能产业园今年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计划;4。承诺书第十七条对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对注册资本实缴100万元及以上、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氢能企事业单位,每家奖励5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进口企业不得重复计算。第十八条申报引进企业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三)引进氢能企业或机构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四)100万元以上氢能企业、事业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五)氢能企业或机构与氢能产业园签订的入驻协议;(六)承诺书。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最长补贴期限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60万元。这个补贴是后补贴,每年集中申报进行。第二十条申报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三)场地说明,包括场地位置、自用办公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楼层分布图和场地照片;(四)当地房管部门当年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五)承诺书。在该地区购买土地的企业将不再享受租赁办公场所的补贴。第二十一条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一次申请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后的第二年(以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起始时间为准)。本款所称租赁办公用房,是指企业租赁自用的办公用房(实际以第三方机构测算为准),不包括车间、仓库及附属食堂、车库和公摊面积。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或分租,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第七章加氢站支持第二十二条对日加氢能力35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加氢站建设补贴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固定加氢站,新建日加氢能力500kg及以上的加氢站,2019年12月31日前补助6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补助500万元,2021年后补助300万元;日加氢能力500kg及以上的改造站,2019年12月31日前补助5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补助400万元,2021年后补助300万元。(2)固定加氢站,新建、改建加氢站,日加氢能力500kg以下,2019年12月31日前补助4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补助300万元,2021年后补助200万元。(3)撬装式加氢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和改建站补贴25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改建车站补贴150万元;2021年以后就不补贴了。本条加氢站建设补贴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0%。第二十三条本章相关术语和信息如下:氢气站:为氢能汽车储氢瓶提供氢燃料加注服务的专用场所,包括自用、商业运营或者公共服务的氢气站、加氢共建站和加氢共建站。改造站:在原有加气站和加气站的基础上,保留加氢加气联合站和加氢加气联合站;利用原有加油站、加油站用地、加油站、加油站设备建设拆除后,不再具有加油、加油站功能的,按新建加油站认定;加氢站、加氢站、加氢站的新建建设用地,应当认定为新建站。固定式氢气站:包括氢气源、压缩系统、储氢系统、加注系统、安全和控制系统。高压储氢量不低于设计日加氢量的40%,峰值加氢量不低于设计日加氢量的30%。撬装式加氢站:采用直接增压加注,氢气通过压缩机或增压泵直接增压加注至燃料电池汽车。第二十四条加氢站建设补贴由加氢站建设运营企业在加氢站竣工验收后申请。补贴实现集中申报,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三)加氢站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对外经营不需要充装许可证的除外);(四)工程合同、发票及相关设备采购清单、合同、发票;(五)竣工验收报告;(六)承诺书。第二十五条加氢站运营补贴对购买由区内企业提供核心部件(占车辆总价不低于50%)的氢燃料电池汽车,以及区内企事业单位拥有的注册氢燃料电池物流车、环卫车等车辆或在区内运营的燃料电池公交车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补贴20元/公斤,补贴后销售价格不高于40元/公斤;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补贴14元/公斤,补贴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补贴9元/公斤,补贴后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公斤。加氢站运营补贴根据加氢流程记录和加氢费用发票初步核定,并以车辆行驶里程和百公里耗氢量等技术参数综合计算确认。两者取较低值作为补贴成本的计算依据。第二十六条申请加氢站运营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3)加氢站年度加氢日报(包括车辆牌号、车架号、充装日期和充装量;-15-氢气充装站用于商业运营或公共服务的,提供销售价格和销售发票);(4)加氢站氢源采购证明材料,包括氢气采购合同、发票、送货单;(5)自建自用加氢站需提供加氢汽车里程和百公里耗氢参数的补充证明材料;(六)承诺书。第二十七条区内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氢燃料物流车、公交车、环卫车等车辆需要享受补贴加氢销售价格的,由车辆所有人提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车辆产权证、汽车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证明信息,由加氢站备案,区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汇总登记此类车辆信息。第二十八条本章支持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后确定。第八章配套资金第二十九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经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并在本区建设的获得国家、省、市支持和奖励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配套资金:国家补助资金的100%、70%、50%, 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分别给予配套资金,每个项目最高额度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 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获得本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第三十条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项目通过验收后一年内需要申请配套资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第九章金融支持第三十一条氢能企业或机构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限定区域内注册的担保公司)获得的用于生产或研发的银行贷款成本(含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给予50%的补贴。单笔贷款最长贴息期限为3年,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第三十二条申请银行贷款贴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营单位法定(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三)验资报告;(4)与银行签订的正式贷款合同(包括相关协议的附件);(五)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还款计划表;(6)企业贷款用途说明(加盖公章)。(七)承诺书。贷款性质为区内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担保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如有反担保合同)和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三)企业缴纳担保费时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关文件。第三十三条申请银行贷款贴息时,应在贷款已满一年(即12个月)且银行利息已按期偿还后的6个月内,申请上一年度的贷款贴息;未满一年的,应在贷款到期、银行利息按期归还后6个月内申请贷款贴息。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企业提供贷款信息,计算相关数据兑现。一份贷款合同只享受一次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贴息的贷款项目必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批准并投产,具体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日期和银行贷款发放证明为准。第三十四条对首次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创业投资资金应实际到账满36个月(自创业投资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计算),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是指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至与创业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三年,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第三十五条申请首届创业投资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营单位法定(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三)从风险投资机构获得初始融资的合同或协议;(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首次增资法定变更登记证明;(五)创业投资机构的营业执照和依法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证明材料;(六)投资银行账户证明;(七)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八)承诺书。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第三章至第九章的支持以后补贴方式进行;申请支持的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进行实质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和评审,并负责兑现。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细则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包括上级部门要求本地区扶持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区财政支持的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事业单位自行承担。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政府和管委会统筹安排,并纳入区发展改革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审批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本细则涉及的保单兑现事项采用“一次受理、内部流程、综合服务、限时办结”的保单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后续监管,区发改部门负责实质审核。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或冒用相关资金,相关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活动或项目任务管理书中约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滥用扶持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实施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取专项资金的;(二)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转移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三)未经批准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第三十九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以此方式取资金,违反相关承诺的,一经发现,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或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本办法涉及的数据以企业提供的数据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该方法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万位数计算(截断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截断法)。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至最接近的元(四舍五入后的尾数)。本办法和本细则中的“及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2日。(2)固定加氢站,新建、改建加氢站,日加氢能力500kg以下,2019年12月31日前补助4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补助300万元,2021年后补助200万元。(3)撬装式加氢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和改建站补贴25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改建车站补贴150万元;2021年以后就不补贴了。本条加氢站建设补贴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0%。第二十三条本章相关术语和信息如下:氢气站:为氢能汽车储氢瓶提供氢燃料加注服务的专用场所,包括自用、商业运营或者公共服务的氢气站、加氢共建站和加氢共建站。改造站:在原有加气站和加气站的基础上,保留加氢加气联合站和加氢加气联合站;利用原有加油站、加油站用地、加油站、加油站设备建设拆除后,不再具有加油、加油站功能的,按新建加油站认定;加氢站、加氢站、加氢站的新建建设用地,应当认定为新建站。固定式氢气站:包括氢气源、压缩系统、储氢系统、加注系统、安全和控制系统。高压储氢量不低于设计日加氢量的40%,峰值加氢量不低于设计日加氢量的30%。撬装式加氢站:采用直接增压加注,氢气通过压缩机或增压泵直接增压加注至燃料电池汽车。第二十四条加氢站建设补贴由加氢站建设运营企业在加氢站竣工验收后申请。补贴实现集中申报,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三)加氢站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对外经营不需要充装许可证的除外);(四)工程合同、发票及相关设备采购清单、合同、发票;(五)竣工验收报告;(六)承诺书。第二十五条加氢站运营补贴对购买由区内企业提供核心部件(占车辆总价不低于50%)的氢燃料电池汽车,以及区内企事业单位拥有的注册氢燃料电池物流车、环卫车等车辆或在区内运营的燃料电池公交车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补贴20元/公斤,补贴后销售价格不高于40元/公斤;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补贴14元/公斤,补贴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补贴9元/公斤,补贴后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公斤。加氢站运营补贴根据加氢流程记录和加氢费用发票初步核定,并以车辆行驶里程和百公里耗氢量等技术参数综合计算确认。两者取较低值作为补贴成本的计算依据。第二十六条申请加氢站运营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3)加氢站年度加氢日报(包括车辆牌号、车架号、充装日期和充装量;-15-氢气充装站用于商业运营或公共服务的,提供销售价格和销售发票);(4)加氢站氢源采购证明材料,包括氢气采购合同、发票、送货单;(5)自建自用加氢站需提供加氢汽车里程和百公里耗氢参数的补充证明材料;(六)承诺书。第二十七条区内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氢燃料物流车、公交车、环卫车等车辆需要享受补贴加氢销售价格的,由车辆所有人提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车辆产权证、汽车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证明信息,由加氢站备案,区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汇总登记此类车辆信息。第二十八条本章支持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后确定。第八章配套资金第二十九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经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并在本区建设的获得国家、省、市支持和奖励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配套资金:国家补助资金的100%、70%、50%, 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分别给予配套资金,每个项目最高额度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 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获得本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第三十条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项目通过验收后一年内需要申请配套资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第九章金融支持第三十一条氢能企业或机构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限定区域内注册的担保公司)获得的用于生产或研发的银行贷款成本(含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给予50%的补贴。单笔贷款最长贴息期限为3年,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第三十二条申请银行贷款贴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营单位法定(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三)验资报告;(4)与银行签订的正式贷款合同(包括相关协议的附件);(五)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还款计划表;(6)企业贷款用途说明(加盖公章)。(七)承诺书。贷款性质为区内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担保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如有反担保合同)和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三)企业缴纳担保费时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关文件。第三十三条申请银行贷款贴息时,应在贷款已满一年(即12个月)且银行利息已按期偿还后的6个月内,申请上一年度的贷款贴息;未满一年的,应在贷款到期、银行利息按期归还后6个月内申请贷款贴息。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企业提供贷款信息,计算相关数据兑现。一份贷款合同只享受一次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贴息的贷款项目必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批准并投产,具体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日期和银行贷款发放证明为准。第三十四条对首次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创业投资资金应实际到账满36个月(自创业投资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计算),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是指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至与创业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三年,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第三十五条申请首届创业投资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营单位法定(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三)从风险投资机构获得初始融资的合同或协议;(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首次增资法定变更登记证明;(五)创业投资机构的营业执照和依法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证明材料;(六)投资银行账户证明;(七)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八)承诺书。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第三章至第九章的支持以后补贴方式进行;申请支持的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进行实质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和评审,并负责兑现。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细则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包括上级部门要求本地区扶持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区财政支持的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事业单位自行承担。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政府和管委会统筹安排,并纳入区发展改革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审批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本细则涉及的保单兑现事项采用“一次受理、内部流程、综合服务、限时办结”的保单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后续监管,区发改部门负责实质审核。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或冒用相关资金,相关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活动或项目任务管理书中约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滥用扶持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实施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取专项资金的;(二)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转移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三)未经批准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第三十九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以此方式取资金,违反相关承诺的,一经发现,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或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本办法涉及的数据以企业提供的数据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该方法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万位数计算(截断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截断法)。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至最接近的元(四舍五入后的尾数)。本办法和本细则中的“及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2日。
标签:发现
4月14日,高盛分析师MarkDelaney首次发布对特拉斯的研报,给与“买入”评级,目标价864美元。
1900/1/1 0:00:001、工信部:2020年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4月16日,工信部发布2020年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
1900/1/1 0:00:00继3月31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为促进汽车消费,将在新能源汽车购置、货车以旧换新、二手车销售三个方面进行政策支持及财政奖励后,4月9日,
1900/1/1 0:00:004月16日,北京汽车在港交所发布《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在预告中,北京汽车表示受疫情影响,预计2020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约95。
1900/1/1 0:00:00据央视财经,福布斯日前公布了2020年全球亿万富豪排行榜,我国只有两位企业家入围了身价百亿美元的富豪榜单,其中就有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
1900/1/1 0:00:00中国一汽红旗新能源汽车工厂项目在长春开工。总投资78亿元人民币的中国一汽红旗新能源汽车工厂项目15日正式开工。该工厂建成后,主要生产红旗品牌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整车年产能将达到20万辆。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