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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2025年底铅蓄电池回收率要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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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6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将实行铅酸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到2025年底,铅酸蓄电池回收率要达到70%以上。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企业)应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委托回收等方式实现国家设定的回收目标,并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生产企业回收率=(当年废铅酸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国内销量平均值×100%。进口企业回收率=(当年废铅酸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进口平均值×100%。上述回收量是指生产企业(含进口企业,下同)回收并交由标准化资源利用企业处置的量。如果联合体承担回收目标责任,回收率应根据其成员企业的总回收量和总销售量计算。新设立的生产企业从次年起承担回收目标责任,以生产和进口不足三年的年国内销量(进口量)为基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残次品、存货等不进入消耗系统的物料和产品,不纳入年回收率的计算范围。以下为征求意见原文:《铅酸蓄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为规范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铅蓄电池包括用作起动电池、动力电池和工业电池的各类铅蓄电池。 第三条(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铅酸蓄电池回收部际合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总体制度设计和综合协调,生态环境部负责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环境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相关标准和标识的制定和实施。第二章基本制度第四条(回收目标责任制)国家实行铅酸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到2025年底,铅酸蓄电池回收率要达到70%以上。国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更新回收目标。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企业)应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委托回收等方式实现国家设定的回收目标,并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生产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完成回收目标。生产企业回收率=(当年废铅酸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国内销量平均值×100%。进口企业回收率=(当年废铅酸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进口平均值×100%。上述回收金额是指……由生产企业(含进口企业,下同)回收,交由标准化资源利用企业处置。如果联合体承担回收目标责任,回收率应根据其成员企业的总回收量和总销售量计算。新设立的生产企业从次年起承担回收目标责任,以生产和进口不足三年的年国内销量(进口量)为基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残次品、存货等不进入消耗系统的物料和产品,不纳入年回收率的计算范围。回收率的核算细则另行制定和公布。第五条(统一编码)国家对铅酸蓄电池实行全生命周期统一编码和标识制度。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显著位置标注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产品编码,以确保每块铅酸蓄电池的唯一性管理。编码和标识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条(台帐制度)国家对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的关键节点实行电子台帐制度。生产(进口)、销售、收集、储存和回收铅酸蓄电池的企业(包括再生铅企业和大型铅冶炼企业等。)应按要求建立台帐,记录铅酸蓄电池的种类、数量和流向。台账的标准样式和保存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七条(信息管理)国家建立“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生产(进口)、销售、收集、储存、运输和回收铅酸蓄电池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数据格式和文本样式记录电子台账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传台账信息。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根据“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提交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第八条(第三方核查)国家委托第三方对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交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将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核查,并对核查过程和结果负责;核查结果应当在网上公示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第三章回收、储存和运输第九条(合法经营)凡从事铅酸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储存、运输和资源利用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证照,无经营许可证和证照不得开展业务。第十条(分类管理)在收集、暂存、贮存、运输等环节,对未损坏的密封免维护废铅蓄电池有条件免于危险废物管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第十一条(逆向回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依托电池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网络、机动车维修网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建立废铅蓄电池逆向回收网络体系。鼓励生产企业采取“以旧换新”、“卖一送一”等方式提高回收率。第十二条(第三方回收)专业化回收企业和资源利用企业可以建立有组织、标准化的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与生产企业签订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协议的,回收金额按协议计入相关生产企业回收金额;未签订相关协议的,回收金额根据产品生产编码自动计入相应生产企业的回收金额。第十三条(构建回收网络)鼓励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加强与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资源利用企业的合作,构建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第十四条(网点分类)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回收和集中贮存的单位,包括蓄电池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机动车和电动车维修网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类型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分类申报。第一类:收集口,主要用于废铅蓄电池的临时储存。临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90天,重量不得超过3吨。第二类:集中转运点,主要用于废铅酸蓄电池的转运储存。储存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储存规模应小于储存场所的设计容量。第十五条(批量申报)符合下列条件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标准化回收企业和资源利用企业,可以在“信息系统”中批量申报信息,并向申报单位履行企业管理义务。(一)企业在申请省内有能达到回收目标的销售(回收)网络,覆盖30%以上的市县;(二)企业在申请省份具有1000吨以上的中转仓储能力;(三)企业建立了回收网络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四)企业建立了铅酸蓄电池回收的控制制度和措施;(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集中许可)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标准化回收企业、资源利用企业以及其他可以由其管理的集中转运点,应当依法向生态环保部门申请危险废物集中经营许可,并对其申报的单位履行企业管理义务。省级生态环保部门集中发放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应载明所辖行政区域内同一企业所有网点和转运点的名称、地址和贮存量,并在“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信息。鼓励长三角、京津冀、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合作。,并简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的审批程序。具体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流程控制)废铅酸蓄电池应当交由标准化的铅酸蓄电池资源利用企业处理。第四章资源利用第十八条(园区管理)废铅蓄电池资源利用项目应选址在功能定位一致、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优先布局“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现有布局分散的企业应逐步退出城市进入园区,实现园区布局。第十九条(企业管理)各地市应当在本辖区内提出符合下列条件的标准化资源利用企业,经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合作机制。标准化资源利用企业经行业评审和部委合议后进入“信息系统”。(一)废铅酸蓄电池预处理-冶炼项目资源化利用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二)应建立完整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三)工艺、设备、项目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四)应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五)应在申报前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处罚,无环境污染事故;(六)《信息系统》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原料管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铅锭,禁止从非法渠道采购再生铅。鼓励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形成绿色供应链清单,构建绿色供应商体系。以废铅电池为资源的企业应通过合法渠道收购废铅电池,禁止从非法渠道收购粗铅或铅膏等含铅废物;废铅蓄电池应整酸液购买,不允许酸液排干后再购买。第二十一条(合理规划)各省要加强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和资源化利用能力的统筹规划、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鼓励跨行政区域协同规划、共建共享;对于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新的资源利用项目,鼓励企业以股权合作、共同投资等方式建立合资企业,避免无序重复建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未完成废铅酸蓄电池年度回收目标的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国家相关补贴、享受相关税收减免,也不得审批新的铅酸蓄电池扩建项目。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产品进行编码标识,未及时在电子台账中记录和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铅酸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储存、运输和资源利用的单位,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非法收购再生铅或者含铅废物、接收拆解或者倒酸的废铅蓄电池等铅蓄电池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铅酸蓄电池回收部际合作机制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术语和定义(1)铅蓄电池是指电极主要由铅及其氧化物制成,电解液为硫酸溶液的一种蓄电池。(二)废铅蓄电池,是指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或者虽未失去使用价值但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被废弃或者抛弃的铅蓄电池。(3)收集是指分散的废铅蓄电池的集中活动。(4)暂存是指在零散废铅电池收集过程中的临时储存。(五)贮存,是指将废铅蓄电池放置在专门的贮存设施或者场所。(六)收集网点是指符合废铅蓄电池临时贮存设施要求,用于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的场所。(七)集中转运点,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符合废铅蓄电池贮存设施要求的贮存废铅蓄电池的场所。6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将实行铅酸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到2025年底,铅酸蓄电池回收率要达到70%以上。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企业)应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委托回收等方式实现国家设定的回收目标,并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生产企业回收率=(当年废铅酸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国内销量平均值×100%。进口企业回收率=(当年废铅酸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进口平均值×100%。上述回收量是指生产企业(含进口企业,下同)回收并交由标准化资源利用企业处置的量。如果联合体承担回收目标责任,回收率应根据其成员企业的总回收量和总销售量计算。新设立的生产企业从次年起承担回收目标责任,生产和进口不足三年的年国内销量(进口量)按……e基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残次品、存货等不进入消耗系统的物料和产品,不纳入年回收率的计算范围。以下为征求意见原文:《铅酸蓄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为规范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铅蓄电池包括用作起动电池、动力电池和工业电池的各类铅蓄电池。 第三条(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铅酸蓄电池回收部际合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总体制度设计和综合协调,生态环境部负责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环境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相关标准和标识的制定和实施。第二章基本制度第四条(回收目标责任制)国家实行铅酸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到2025年底,铅酸蓄电池回收率要达到70%以上。国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更新回收目标。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企业)应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委托回收等方式实现国家设定的回收目标,并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生产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完成回收目标。生产企业回收率=(当年废铅酸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国内销量平均值×100%。进口企业回收率=(当年废铅酸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进口平均值×100%。上述回收量是指生产企业(含进口企业,下同)回收并交由标准化资源利用企业处置的量。如果联合体承担回收目标责任,回收率应根据其成员企业的总回收量和总销售量计算。新设立的生产企业从次年起承担回收目标责任,以生产和进口不足三年的年国内销量(进口量)为基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残次品、存货等不进入消耗系统的物料和产品,不纳入年回收率的计算范围。回收率的核算细则另行制定和公布。第五条(统一编码)国家对铅酸蓄电池实行全生命周期统一编码和标识制度。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显著位置标注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产品编码,以确保每块铅酸蓄电池的唯一性管理。编码和标识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条(台帐制度)国家对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的关键节点实行电子台帐制度。生产(进口)、销售、收集、储存和回收铅酸蓄电池的企业(包括再生铅企业和大型铅冶炼企业等。)应建立一个……按要求清点,记录铅酸电池的种类、数量和流向。台账的标准样式和保存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七条(信息管理)国家建立“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生产(进口)、销售、收集、储存、运输和回收铅酸蓄电池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数据格式和文本样式记录电子台账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传台账信息。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根据“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提交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第八条(第三方核查)国家委托第三方对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交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将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核查,并对核查过程和结果负责;核查结果应当在网上公示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第三章回收、储存和运输第九条(合法经营)凡从事铅酸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储存、运输和资源利用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证照,无经营许可证和证照不得开展业务。第十条(分类管理)在收集、暂存、贮存、运输等环节,对未损坏的密封免维护废铅蓄电池有条件免于危险废物管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第十一条(逆向回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依托电池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网络、机动车维修网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建立废铅蓄电池逆向回收网络体系。鼓励生产企业采取“以旧换新”、“卖一送一”等方式提高回收率。第十二条(第三方回收)专业化回收企业和资源利用企业可以建立有组织、标准化的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与生产企业签订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协议的,回收金额按协议计入相关生产企业回收金额;未签订相关协议的,回收金额根据产品生产编码自动计入相应生产企业的回收金额。第十三条(构建回收网络)鼓励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加强与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资源利用企业的合作,构建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第十四条(网点分类)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回收和集中贮存的单位,包括蓄电池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机动车和电动车维修网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类型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分类申报。第一类:收集口,主要用于废铅蓄电池的临时储存。临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90天,重量不得超过3吨。第二类:集中转运点,主要用于废铅酸蓄电池的转运储存。储存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储存规模应小于储存场所的设计容量。第十五条(批量申报)符合下列条件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标准化回收企业和资源利用企业,可以在“信息系统”中批量申报信息,并向申报单位履行企业管理义务。(一)企业在申请省内有能达到回收目标的销售(回收)网络,覆盖30%以上的市县;(二)企业在申请省份具有1000吨以上的中转仓储能力;(三)企业建立了回收网络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四)企业建立了铅酸蓄电池回收的控制制度和措施;(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集中许可)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标准化回收企业、资源利用企业以及其他可以由其管理的集中转运点,应当依法向生态环保部门申请危险废物集中经营许可,并对其申报的单位履行企业管理义务。省级生态环保部门集中发放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应载明所辖行政区域内同一企业所有网点和转运点的名称、地址和贮存量,并在“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信息。鼓励长三角、京津冀、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合作。,并简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的审批程序。具体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流程控制)废铅酸蓄电池应当交由标准化的铅酸蓄电池资源利用企业处理。第四章资源利用第十八条(园区管理)废铅蓄电池资源利用项目应选址在功能定位一致、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优先布局“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现有布局分散的企业应逐步退出城市进入园区,实现园区布局。第十九条(企业管理)各地市应当在本辖区内提出符合下列条件的标准化资源利用企业,经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合作机制。标准化资源利用企业经行业评审和部委合议后进入“信息系统”。(一)废铅酸蓄电池预处理-冶炼项目资源化利用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二)应建立完整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三)工艺、设备、项目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四)应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五)应在申报前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处罚,无环境污染事故;(六)《信息系统》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原料管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铅锭,禁止从非法渠道采购再生铅。鼓励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形成绿色供应链清单,构建绿色供应商体系。以废铅电池为资源的企业应通过合法渠道收购废铅电池,禁止从非法渠道收购粗铅或铅膏等含铅废物;废铅蓄电池应整酸液购买,不允许酸液排干后再购买。第二十一条(合理规划)各省要加强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和资源化利用能力的统筹规划、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鼓励跨行政区域协同规划、共建共享;对于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新的资源利用项目,鼓励企业以股权合作、共同投资等方式建立合资企业,避免无序重复建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未完成废铅酸蓄电池年度回收目标的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国家相关补贴、享受相关税收减免,也不得审批新的铅酸蓄电池扩建项目。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产品进行编码标识,未及时在电子台账中记录和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铅酸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储存、运输和资源利用的单位,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非法收购再生铅或者含铅废物、接收拆解或者倒酸的废铅蓄电池等铅蓄电池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铅酸蓄电池回收部际合作机制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术语和定义(1)铅蓄电池是指电极主要由铅及其氧化物制成,电解液为硫酸溶液的一种蓄电池。(二)废铅蓄电池,是指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或者虽未失去使用价值但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被废弃或者抛弃的铅蓄电池。(3)收集是指分散的废铅蓄电池的集中活动。(4)暂存是指在零散废铅电池收集过程中的临时储存。(五)贮存,是指将废铅蓄电池放置在专门的贮存设施或者场所。(六)收集网点是指符合废铅蓄电池临时贮存设施要求,用于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的场所。(七)集中转运点,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符合废铅蓄电池贮存设施要求的贮存废铅蓄电池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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