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了2021年至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要求,分别为14%、16%、18%。此外,明确放宽年产2000辆以下自主生产、R&D和运营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进口量2000辆以下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此次修订除了明确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外,主要内容还包括:一是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为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研发投入,《决定》在核算新能源汽车标准价值时,对生产/供应低油耗汽车的企业给予优惠核算。考虑到随着油耗标准的逐年收紧,满足低油耗标准的车辆技术难度和成本逐渐增加,2021-2023年低油耗车优惠占比将从0.5倍和0.3倍逐步提高到0.2倍。二是完善新能源汽车的整体灵活性措施。为降低积分供需失衡风险,保障积分价格,《决定》建立了传统能源小客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向积分结转的关联机制。传统能源乘用车油耗达到一定水平的,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可按50%的比例结转。三是丰富关联企业认定条件。允许在同一个国外母公司下的合资企业之间,以及国内汽车企业与其境外生产企业对应的授权进口供应企业之间进行平均油耗积分的转让。四是将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核算范围,对具有节能减排优势的车辆给予优先核算。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1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的乘用车。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四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油耗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GB 27999)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本会计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的传统能源乘用车。“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年生产能力在2000辆以下且生产、R&D、运营独立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量在2000辆以下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放宽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一)2016年至2020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6%以上的,达标值在”。下降3%以上6%以下的,其标准值放宽30%;(二)2021年至2023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4%以上,标准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4%以下的,其标准值放宽30%;(3)2024年及以后的会计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3.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传统能源乘用车中低燃料乘用车的生产或者进口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2021年、2022年、2023年,低燃料乘用车的生产或者进口分别按照其数量的0.5倍、0.3倍、0.2倍计算;(二)2024年及以后低油耗乘用车产量或进口量的计算倍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4.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新能源汽车比例分别为10%、12%、14%、16%、18%。2024年及以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五、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按照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以下规定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等额结转一年;(二)新能源汽车2020年积极加分,每次结转,结转比例为50%;(三)乘用车企业2021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平均燃料消耗量(仅占传统能源乘用车)与标准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当年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正向积分结转,结转比例为每次50%。仅生产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50%的比例结转。“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补偿期限,调整2020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 6.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25%以上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其他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2)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25%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三)境外乘用车制造商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与境外乘用车制造商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25%以上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与境外乘用车制造商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25%以上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由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补偿。“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用2021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补偿2020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九、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质量监督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督总局”。10.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的参数和燃料消耗量进行核定。“XI。将附录2“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积分计算方法;关于车型标准车辆积分的说明;纯电动乘用车0.0056×R+0.4(1)R为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单位为km。(2)P是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单位为kW。(3)当r小于100时,标准车得分为0;100≤R & lt;150小时时,标准模型分数为1分。(4)纯电动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3.4分,燃料电池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6分。(5)车辆积分的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1.6燃料电池乘用车0.08×P1。纯电动乘用车车型积分相关要求积分=标准车积分×续驶里程调整系数×能量密度调整系数×功耗调整系数。(1)当100≤r <;150小时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7;150≤r <:200小时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8;200≤r <:300小时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9;300≤R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1。(2)当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在90Wh/kg时,能量密度调节系数为0;当90Wh/kg≤质量能量密度<:当105Wh/kg时,能量密度调节系数为0.8,当105Wh/kg≤质量能量密度<:在125Wh/kg时,能量密度调节系数为0.9,125Wh/kg≤质量能量密度,能量密度调节系数为1。(3)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 km/h..根据不同整备质量(m,kg)设定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目标值(y)。若车辆电能消耗(kW·h/100km,工况法)满足电能消耗目标值,则电能消耗调整系数(EC系数)为车辆电能消耗目标值除以电能消耗实际值(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上限为1.5倍);其他车型EC系数按0.5倍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目标值:m≤1000时,y = 0.0112×m+0.4;1000 & lt当m≤1600时,y = 0.0078×m+3.8;m & gt1600时,Y=0.0048×m+8.60。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应符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要求》(GB/T 32694)的要求。车辆电容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包括电能转换的燃料消耗量)应小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相应燃料消耗量限值的70%。功耗模式试验的功耗应小于前款所述纯电动乘用车功耗目标值的135%。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指标的车辆,按照标准车辆积分的0.5倍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3.燃料电池乘用车续驶里程不小于300km。当P不小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10kW时,整车积分按标准整车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辆积分按标准车辆积分的0.5倍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注:2021年1月1日前已通过型式认证并符合GB/T 32694-2016要求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2023年1月1日前可获得标准车1.6分,具体分值按上述第二条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要求乘以。在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时,同一车型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有多个新能源乘用车汽车积分的,按照不同积分分别计算。此外,对个别单词进行相应的修改。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6月22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了2021年至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要求,分别为14%、16%、18%。此外,明确放宽年产2000辆以下自主生产、R&D和运营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进口量2000辆以下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此次修订除了明确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外,主要内容还包括:一是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为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研发投入,《决定》在核算新能源汽车标准价值时,对生产/供应低油耗汽车的企业给予优惠核算。考虑到随着油耗标准的逐年收紧,满足低油耗标准的车辆技术难度和成本逐渐增加,2021-2023年低油耗车优惠占比将从0.5倍和0.3倍逐步提高到0.2倍。二是完善新能源汽车的整体灵活性措施。为降低积分供需失衡风险,保障积分价格,《决定》建立了传统能源小客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向积分结转的关联机制。传统能源乘用车油耗达到一定水平的,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可按50%的比例结转。三是丰富关联企业认定条件。允许在同一个国外母公司下的合资企业之间,以及国内汽车企业与其境外生产企业对应的授权进口供应企业之间进行平均油耗积分的转让。四是将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核算范围,对具有节能减排优势的车辆给予优先核算。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1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的乘用车。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四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油耗不超过产品的传统能源乘用车……《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GB 27999)对应的车型目标燃料消耗量值和本会计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年生产能力2000辆以下且生产、R&D、运营独立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2000辆以下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放宽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一)2016年至2020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6%以上的,达标值在”。下降3%以上6%以下的,其标准值放宽30%;(二)2021年至2023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4%以上,标准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4%以下的,其标准值放宽30%;(三)2024年及以后的会计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3.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传统能源乘用车中低燃料乘用车的生产或者进口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2021年、2022年、2023年,低燃料乘用车的生产或者进口分别按照其数量的0.5倍、0.3倍、0.2倍计算;(二)2024年及以后低油耗乘用车产量或进口量的计算倍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4.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新能源汽车比例分别为10%、12%、14%、16%、18%。2024年及以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信部另行公布。”五、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按照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以下规定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等额结转一年;(二)新能源汽车2020年积极加分,每次结转,结转比例为50%;(三)乘用车企业2021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平均燃料消耗量(仅占传统能源乘用车)与标准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当年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正向积分结转,结转比例为每次50%。仅生产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50%的比例结转。”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补偿期限,调整2020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6.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25%以上的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其他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2)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25%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三)境外乘用车制造商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与境外乘用车制造商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25%以上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与境外乘用车制造商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25%以上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由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补偿。“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用2021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补偿2020年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九、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质量监督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督总局”。10.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的参数和燃料消耗量进行核定。“XI。将附录2“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积分计算方法;关于车型标准车辆积分的说明;纯电动乘用车0.0056×R+0.4(1)R为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单位为km。(2)P是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单位为kW。(3)当r小于100时,标准车得分为0;100≤R & lt;150小时时,标准模型分数为1分。(4)纯电动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3.4分,燃料电池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6分。(5)车辆积分的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1.6燃料电池乘用车0.08×P1。纯电动乘用车车型积分相关要求积分=标准车积分×续驶里程调整系数×能量密度调整系数×功耗调整系数。(1)当100≤r <;150小时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7;150≤r <:200小时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8;200≤r <:300小时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9;300≤R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1。(2)当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在90Wh/kg时,能量密度调节系数为0;当90Wh/kg≤质量能量密度<:当105Wh/kg时,能量密度调节系数为0.8,当105Wh/kg≤质量能量密度<:在125Wh/kg时,能量密度调节系数为0.9,125Wh/kg≤质量能量密度,能量密度调节系数为1。(3)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 km/h..根据不同整备质量(m,kg)设定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目标值(y)。若车辆电能消耗(kW·h/100km,工况法)满足电能消耗目标值,则电能消耗调整系数(EC系数)为车辆电能消耗目标值除以电能消耗实际值(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上限为1.5倍);其他车型EC系数按0.5倍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目标值:m≤1000时,y = 0.0112×m+0.4;1000 & lt当m≤1600时,y = 0.0078×m+3.8;m & gt1600时,Y=0.0048×m+8.60。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应符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要求》(GB/T 32694)的要求。车辆电容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包括电能转换的燃料消耗量)应小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相应燃料消耗量限值的70%。功耗模式试验的功耗应小于前款所述纯电动乘用车功耗目标值的135%。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指标的车辆,按照标准车辆积分的0.5倍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3.燃料电池乘用车续驶里程不小于300km。当P不小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10kW时,整车积分按标准整车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辆积分按标准车辆积分的0.5倍计算,积分仅供企业使用。注:2021年1月1日前已通过型式认证并符合GB/T 32694-2016要求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2023年1月1日前可获得标准车1.6分,具体分值按上述第二条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要求乘以。在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时,同一车型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有多个新能源乘用车汽车积分的,按照不同积分分别计算。此外,对个别单词进行相应的修改。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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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据外媒报道,戴姆勒CEO康林松(OlaKallenius)表示,为了应对疫情对经济所造成的影响,当前该公司乃至整个汽车行业都不得不采取裁员和成本削减措施。
1900/1/1 0:00:00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3号)(下称《决定》)。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