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条例全文: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发布)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国产汽车产品三包。
第三条三包责任依法由销售者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国产汽车产品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被视为生产商。
第四条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比这些规定更严格、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一旦作出承诺,就应当依法履行。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的消费者和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国产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国产汽车产品三包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生产者生产的国产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家用汽车产品的中国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手册等随车文件。如果工具、附件和其他物品随车提供,还应附上随车物品清单。
第九条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品牌、型号、车型、车辆识别号(VIN)和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客户服务电话;
(3)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购车发票开具日期和车辆交付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络信息的查询方法;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保修期限、三包有效期和使用补偿系数;
(六)主要零件和特殊零件的范围、易磨损零件的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七)家用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和三包期内的动力电池容量衰减限值;
(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确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将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销售和维修网点信息、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手册、退车信息等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信息除外。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销售者、修理者依照本规定给予的协助和追偿。
第十二条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
第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
(一)与消费者共同检查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和内饰,可以现场检查;
(二)向消费者交付车辆凭证和购车发票;
(三)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通过与随车文件的比对,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保修期限、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和修理者网络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和保养国产汽车产品。
第十四条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发。卖方应及时免费补发。
第十五条国产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进行现场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
第十六条在保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配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配件,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配件。
第十七条修理者应当建立维修记录归档制度。维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交付时间、里程、顾客对质量问题的陈述、检验结果、修理项目、更换零件的名称和数量、材料费用、工时和工时、车辆拖车费、备用车或运输费用的赔偿、交付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的签名或盖章等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复印件。
消费者因修理记录遗失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制修理记录的,修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章三包责任
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期限不得少于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质保期不得少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和保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购车发票开具日期与家用汽车产品交付日期不一致的,从交付日期起算。
第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或者易损件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收工时费和材料费)。
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核实购买信息的,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3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内,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等主要零部件质量存在缺陷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凭三包凭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修理者应该免费更换它们。
第二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含待修零件等待时间)的,修理者应当从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汽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赔偿。
第二十二条自三包有效期之日起7日内,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国产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卖方应免费更换或退货。
第二十三条自三包有效期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导致转向系统故障、制动系统故障、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卖方应免费更换或退货。
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选择更换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进行过2次修理,但故障未消除或者发生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因质量问题已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以及车身同一主要部件因质量问题已更换2次,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质量问题累计修复时间超过30天,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复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不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重复计算。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号(VIN)定制的防盗系统、车辆线束、动力电池等特殊部件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第二十五条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置换条件。销售者没有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为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凡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第二十六条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1)车辆登记费;
(2)卖方扣除相应折旧后收取的安装装修费;(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和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更换或者退货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费。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赔偿费=车价(元)×里程(公里)/1000(公里)× 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上明示。补偿系数n不应高于0.5%。
第二十八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有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不符合换货或者退货条件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
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更换或者退货凭证;家用汽车产品更换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和保修期限自更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保修期内,国产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免除下列质量问题的三包责任:
(一)在购买时已经书面告知消费者该国产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缺陷;
(二)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造成的损害;
(三)消费者改装、调整、拆卸家用汽车产品造成的损害,尽管用户说明书明确禁止;
(4)因质量问题消费者处置不当造成的损害;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维修、保养家用汽车产品的企业,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销售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检验合格,并书面告知属于“三包更换、退货”的,以及更换、退货的理由。
“退车三包”的三包责任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执行。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三包责任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四)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鼓励相关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公平、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解决服务。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投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和举报的规定执行。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争议处理技术顾问库,为三包争议处理提供技术支持。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条例全文: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发布)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国产汽车产品三包。
第三条三包责任依法由销售者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国产汽车产品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被视为生产商。
第四条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比这些规定更严格、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一旦作出承诺,就应当依法履行。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的消费者和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国产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国产汽车产品三包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生产者生产的国产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家用汽车产品的中国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手册等随车文件。如果工具、附件和其他物品随车提供,还应附上随车物品清单。
第九条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品牌、型号、车型、车辆识别号(VIN)和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客户服务电话;
(3)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购车发票开具日期和车辆交付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络信息的查询方法;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保修期限、三包有效期和使用补偿系数;
(六)主要零件和特殊零件的范围、易磨损零件的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
(七)家用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和三包期内的动力电池容量衰减限值;
(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确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将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销售和维修网点信息、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手册、退车信息等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信息除外。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销售者、修理者依照本规定给予的协助和追偿。
第十二条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
第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
(一)与消费者共同检查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和内饰,可以现场检查;
(二)向消费者交付车辆凭证和购车发票;
(三)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通过与随车文件的比对,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保修期限、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和修理者网络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和保养国产汽车产品。
第十四条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发。卖方应及时免费补发。
第十五条国产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进行现场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
第十六条在保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配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配件,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配件。
第十七条修理者应当建立维修记录归档制度。维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交付时间、里程、顾客对质量问题的陈述、检验结果、修理项目、更换零件的名称和数量、材料费用、工时和工时、车辆拖车费、备用车或运输费用的赔偿、交付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的签名或盖章等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复印件。
消费者因修理记录遗失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制修理记录的,修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章三包责任
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期限不得少于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质保期不得少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和保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购车发票开具日期与家用汽车产品交付日期不一致的,从交付日期起算。
第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或者易损件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收工时费和材料费)。
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核实购买信息的,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3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内,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等主要零部件质量存在缺陷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凭三包凭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修理者应该免费更换它们。
第二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含待修零件等待时间)的,修理者应当从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汽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赔偿。
第二十二条自三包有效期之日起7日内,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国产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卖方应免费更换或退货。
第二十三条自三包有效期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导致转向系统故障、制动系统故障、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卖方应免费更换或退货。
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选择更换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进行过2次修理,但故障未消除或者发生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因质量问题已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以及车身同一主要部件因质量问题已更换2次,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质量问题累计修复时间超过30天,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复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不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重复计算。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号(VIN)定制的防盗系统、车辆线束、动力电池等特殊部件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第二十五条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置换条件。销售者没有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为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凡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第二十六条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1)车辆登记费;
(2)卖方扣除相应折旧后收取的安装装修费;(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和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更换或者退货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费。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赔偿费=车价(元)×里程(公里)/1000(公里)× 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上明示。补偿系数n不应高于0.5%。
第二十八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有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不符合换货或者退货条件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
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更换或者退货凭证;家用汽车产品更换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和保修期限自更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保修期内,国产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免除下列质量问题的三包责任:
(一)在购买时已经书面告知消费者该国产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缺陷;
(二)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造成的损害;
(三)消费者改装、调整、拆卸家用汽车产品造成的损害,尽管用户说明书明确禁止;
(4)因质量问题消费者处置不当造成的损害;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维修、保养家用汽车产品的企业,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销售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检验合格,并书面告知属于“三包更换、退货”的,以及更换、退货的理由。
“退车三包”的三包责任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执行。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三包责任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四)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鼓励相关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公平、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解决服务。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投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和举报的规定执行。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争议处理技术顾问库,为三包争议处理提供技术支持。“洞洞鞋”制造商Crocs的股价在过去一年的涨幅超过了苹果、特斯拉等知名公司。有专家认为,这只股票还有更大的上涨空间。
这家公司成立于2002年,在全球90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了超过7亿双鞋,是全球十大非运动鞋品牌之一。
过去一年,公司股价飙升266.9%。相比之下,苹果和特斯拉的股价分别上涨了58.1%和114.6%。
利多顾问公司(Lido Advisors)首席市场策略师吉娜·桑切斯(Gina Sanchez)认为,这家鞋类零售商的股价可能还有更多上涨空间。
桑切斯说:“与其他零售商,尤其是鞋类零售商相比,他们非常便宜。他们预计会有很大的增长,而这种增长尚未反映在股价上。”
桑切斯指出,卡罗奇不仅瞄准了她所谓的“自然再生”儿童市场,还扩大了成人市场的零售线。
蓝线资本(Blue Line Capital)总裁比尔·巴鲁克(Bill Baruch)在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抛售期间购买了卡罗奇的股票,并在2019年首次注意到这只股票。他称赞该公司“把一切都做对了”。
技术上,他认为如果该股跌至92美元低点,将是最大的买入信号,目前不太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巴鲁克认为,回调的可能性较大的是120美元以下。“如果股价跌破120美元,我们可以在110美元至120美元之间买入。”
Carochi股价周五下跌0.49%,收于131.29美元。今年第二季度,该公司每股收益2.23美元,同比增长120.8%,销售额达到6.408亿美元。“洞洞鞋”制造商Crocs的股价在过去一年的涨幅超过了苹果、特斯拉等知名公司。有专家认为,这只股票还有更大的上涨空间。
这家公司成立于2002年,在全球90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了超过7亿双鞋,是全球十大非运动鞋品牌之一。
过去一年,公司股价飙升266.9%。相比之下,苹果和特斯拉的股价分别上涨了58.1%和114.6%。
利多顾问公司(Lido Advisors)首席市场策略师吉娜·桑切斯(Gina Sanchez)认为,这家鞋类零售商的股价可能还有更多上涨空间。
桑切斯说:“与其他零售商,尤其是鞋类零售商相比,他们非常便宜。他们预计会有很大的增长,而这种增长尚未反映在股价上。”
桑切斯指出,卡罗奇不仅瞄准了她所谓的“自然再生”儿童市场,还扩大了成人市场的零售线。
蓝线资本(Blue Line Capital)总裁比尔·巴鲁克(Bill Baruch)在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抛售期间购买了卡罗奇的股票,并在2019年首次注意到这只股票。他称赞该公司“把一切都做对了”。
技术上,他认为如果该股跌至92美元低点,将是最大的买入信号,目前不太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巴鲁克认为,回调的可能性较大的是120美元以下。“如果股价跌破120美元,我们可以在110美元至120美元之间买入。”
Carochi股价周五下跌0.49%,收于131.29美元。今年第二季度,该公司每股收益2.23美元,同比增长120.8%,销售额达到6.408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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