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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万车主将受益!新能源车首个专属保险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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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期待已久的新能源车主专属保险终于来了!经过4个多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中保协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近年来,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突飞猛进。新技术带来新挑战。新能源汽车以动力电池为储能装置,车辆辅助设备延伸至充电设施。除了传统的交通事故风险外,动力电池起火爆燃引发的重大事故构成了新的风险因素。对于这些风险,需要创新产品,升级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车险行业新能源车赔付率远超150%,赔付压力大,急需一款专属保险来减轻保险行业和消费者的压力。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提供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在保险责任方面,该条款不仅为“三电”系统提供保障,还全面覆盖了新能源汽车驾驶、停车、充电、运营等使用场景。在“条款”的制定上,既考虑了当前主流的技术路线,又为新能源汽车产业新业态留有创新空间。第一个是多样化的保险场景。文章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的特点,开发了自用充电桩损失险和自用充电桩责任险,不仅涵盖了车辆的损失,还包括充电桩等辅助设备的损失以及设备本身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重点解决新技术应用中辅助设施带来的风险。这是车险首次覆盖车外固定辅助设备,是车险领域的一次创新和探索。二是定制化的保险责任。该条款突出了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的结构特点。同时,保障范围将扩展至车辆特定使用场景,如自助充电、特种车辆工程作业等。,传统车险的内涵和外延将得到提升和优化,以增强条款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三是人性化的保险保障。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的风险,设计了附加的外部电网故障损失保险,承保外部电网输变电故障、电流电压异常等造成的车辆损失,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除了新能源汽车损失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新能源汽车人员责任险三个独立险种外,新能源汽车保险还增加了新能源汽车特有的六个附加险。这六种附加险包括: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险、附加智能驾驶辅助软件损失补偿险、附加火灾事故限额加倍险、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别条款。部数据显示,前三季度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678万辆,占汽车总量的2.28%。其中,纯电动汽车保有量为552万辆,占新能源汽车总量的81.53%。这一专属保险的推出,意味着国内近700万新能源车主将受益。

附件1:中国保险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主险包括三个独立的险种:新能源汽车损失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新能源汽车人员责任险。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投保所有险种或部分险种。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冲突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有空白的,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地区)境内,由新动力系统驱动,完全或主要依靠新能源,供人们乘坐或运输货物以及进行特种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等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辆。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是指因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事故时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内或车上的人员,包括上下车人员。第五条本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支付后,本保险合同才生效。第一章新能源汽车损失的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身体;(2)电池和储能系统、电机和驱动系统以及其他控制系统;(3)所有其他出厂设备。使用包括驾驶、停车、充电和操作。第七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盗、被抢、被劫,经县级以上刑侦部门证明全车损失满60日仍未找到,且被盗、被抢、被劫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的,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金额与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偿金额分开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情形,保险人无论因何种原因对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均不承担责任: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或者注销的;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新能源汽车的。(3)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扣押、收缴和没收的期限;3、比赛期间,在营业场所进行测试、维修、改装;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用于犯罪行为。第十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三)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转让、改装、安装或者改变性质,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风险显著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风险显著增加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第十一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责任: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以及修复后价值减少造成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电池衰减、腐蚀、锈蚀、失效、质量缺陷;(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事故,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不确定部分不承担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方式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除外;(4)被保险人违反本条第十五条规定造成的无法确定的损失;(五)车轮单独丢失、车身无明显碰撞痕迹的划痕、新增设备丢失;(六)不是整车被盗,只是汽车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七)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造成的损失。免赔额第十二条绝对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应当在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保险时的实际价值,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按照保险时的新车购买价格扣除折旧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者按照其他公平市价协商确定。折旧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所列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赔偿的处理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第十五条因保险事故受损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由被保险人会同保险人在维修前进行检查,协商确定维修机构、维修项目、方式和费用。如不能协商确定,双方应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十六条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后的剩余部分,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退还给被保险人,其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从赔款中扣除。第十七条因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遭受第三方损害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将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时,应当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前放弃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妨碍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保险人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行使向第三者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资料。第十八条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赔偿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总损失赔偿=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2)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部分损失,保险人按照实际修理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偿=实际修理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3)救助费用救助的财产中。第十九条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损,或者一次性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不含施救费)之和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新能源汽车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二章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的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燃烧),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使用包括驾驶、停车、充电和操作。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应当按照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当事人在事故中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选择自行协商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投保新能源汽车一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投保新能源汽车一方承担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免责条款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因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或者注销的;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新能源汽车的;5.被保险人不允许的司机。(3)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扣押、收缴和没收的期限;3、比赛期间,在营业场所进行测试、维修、改装;4.全车被盗、被抢、被抢、下落不明。第二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2)第三者、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受害人恶意串通的;(三)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转让、改装、安装或者改变性质,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风险显著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风险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期待已久的新能源车主专属保险终于来了!经过4个多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中保协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近年来,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突飞猛进。新技术带来新挑战。新能源汽车以动力电池为储能装置,车辆辅助设备延伸至充电设施。除了传统的交通事故风险外,动力电池起火爆燃引发的重大事故构成了新的风险因素。对于这些风险,需要创新产品,升级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车险行业新能源车赔付率远超150%,赔付压力大,急需一款专属保险来减轻保险行业和消费者的压力。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提供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在保险责任方面,该条款不仅为“三电”系统提供保障,还全面覆盖了新能源汽车驾驶、停车、充电、运营等使用场景。在“条款”的制定上,既考虑了当前主流的技术路线,又为新能源汽车产业新业态留有创新空间。第一个是多样化的保险场景。文章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的特点,开发了自用充电桩损失险和自用充电桩责任险,不仅涵盖了车辆的损失,还包括充电桩等辅助设备的损失以及设备本身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重点解决新技术应用中辅助设施带来的风险。这是车险首次覆盖车外固定辅助设备,是车险领域的一次创新和探索。二是定制化的保险责任。该条款突出了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的结构特点。同时,保障范围将扩展至车辆特定使用场景,如自助充电、特种车辆工程作业等。,传统车险的内涵和外延将得到提升和优化,以增强条款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三是人性化的保险保障。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的风险,设计了附加的外部电网故障损失保险,承保外部电网输变电故障、电流电压异常等造成的车辆损失,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除了新能源汽车损失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新能源汽车人员责任险三个独立险种外,新能源汽车保险还增加了新能源汽车特有的六个附加险。这六种附加险包括: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险、附加智能驾驶辅助软件损失补偿险、附加火灾事故限额加倍险、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别条款。部数据显示,前三季度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678万辆,占汽车总量的2.28%。其中,纯电动汽车保有量为552万辆,占新能源汽车总量的81.53%。这一专属保险的推出,意味着国内近700万新能源车主将受益。

附件1:中国保险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主险包括三个独立的险种:新能源汽车损失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新能源汽车人员责任险。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投保所有险种或部分险种。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冲突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有空白的,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地区)境内,由新动力系统驱动,完全或主要依靠新能源,供人们乘坐或运输货物以及进行特种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等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辆。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是指因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事故时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内或车上的人员,包括上下车人员。第五条本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支付后,本保险合同才生效。第一章新能源汽车损失的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身体;(2)电池和储能系统、电机和驱动系统以及其他控制系统;(3)所有其他出厂设备。使用包括驾驶、停车、充电和操作。第七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盗、被抢、被劫,经县级以上刑侦部门证明全车损失满60日仍未找到,且被盗、被抢、被劫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的,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金额与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偿金额分开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情形,保险人无论因何种原因对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均不承担责任: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或者注销的;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新能源汽车的。(3)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扣押、收缴和没收的期限;3、比赛期间,在营业场所进行测试、维修、改装;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用于犯罪行为。第十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三)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转让、改装、安装或者改变性质,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风险显著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风险显著增加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第十一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责任: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以及修复后价值减少造成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电池衰减、腐蚀、锈蚀、失效、质量缺陷;(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事故,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不确定部分不承担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方式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除外;(4)被保险人违反本条第十五条规定造成的无法确定的损失;(五)车轮单独丢失、车身无明显碰撞痕迹的划痕、新增设备丢失;(六)不是整车被盗,只是汽车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七)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造成的损失。免赔额第十二条绝对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应当在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保险时的实际价值,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按照保险时的新车购买价格扣除折旧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者按照其他公平市价协商确定。折旧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所列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赔偿的处理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第十五条因保险事故受损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由被保险人会同保险人在维修前进行检查,协商确定维修机构、维修项目、方式和费用。如不能协商确定,双方应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十六条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后的剩余部分,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退还给被保险人,其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从赔款中扣除。第十七条因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遭受第三方损害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将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时,应当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前放弃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妨碍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保险人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行使向第三者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资料。第十八条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赔偿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总损失赔偿=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2)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部分损失,保险人按照实际修理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偿=实际修理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3)救助费用救助的财产中。第十九条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损,或者一次性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不含施救费)之和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新能源汽车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二章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的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燃烧),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使用包括驾驶、停车、充电和操作。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应当按照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当事人在事故中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选择自行协商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投保新能源汽车一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投保新能源汽车一方承担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免责条款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因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或者注销的;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新能源汽车的;5.被保险人不允许的司机。(3)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扣押、收缴和没收的期限;3、比赛期间,在营业场所进行测试、维修、改装;4.全车被盗、被抢、被抢、下落不明。第二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2)第三者、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受害人恶意串通的;(三)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转让、改装、安装或者改变性质,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风险显著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风险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事故,导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停业、停驶、断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等间接损失;(二)第三方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的折旧,以及修复后价值减少而发生的减值损失;(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租赁、使用、管理、运输或委托的财产损失,以及车辆上的财产损失;(4)被保险人、驾驶员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7)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八)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事故,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不确定部分不承担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方式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除外;(9)被保险人违反本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的无法确定的损失;(十)精神损害赔偿;(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人不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第二十五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应当视为一个整体。发生保险事故,主车辆保险人和拖车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载明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保险人可以直接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确定的,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直接对第三者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请求迟缓,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应当赔偿的部分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对第三者进行赔偿的,保险人不赔偿被保险人。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被保险人修理因保险事故受损的第三者财产前,应与保险人共同检查,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法和费用。如不能协商确定,双方应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二十九条赔款计算(1)当(按合同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逐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 (按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按合同约定)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限额) ×事故责任比例第三十条保险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承诺或者支付的赔偿金额进行复核。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者超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新能源汽车上人员的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的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燃烧),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不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的,保险人依法对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使用包括驾驶、停车、充电和操作。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当事人在事故中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选择自行协商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处理,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事故责任比例应为……按以下规定核定: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投保新能源汽车一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投保新能源汽车一方承担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免责条款第三十三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因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或者注销的;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新能源汽车的;5.被保险人不允许的司机。(3)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扣押、收缴和没收的期限;3、比赛期间,在营业场所进行测试、维修、改装;4.全车被盗、被抢、被抢、下落不明。第三十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转让、改装、安装或者改变性质,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风险显著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风险显著增加发生保险事故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第三十五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和除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因疾病、分娩、自残、打架斗殴、自杀和犯罪行为造成的伤亡;(3)罚金、罚款或惩罚性赔偿;(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5)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六)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事故,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不确定部分不承担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方式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除外;(七)精神损害赔偿;(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第三十六条每起驾驶员事故的责任限额和每起旅客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保险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座除外)确定。赔偿待遇第三十七条赔偿的计算(一)对每一座位的受害者, 当(按合同约定核定的每个座位上的人身伤亡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个座位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赔偿=每个座位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2)对于每个座位的受害人, 当(按合同核定的每辆车的人身伤亡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金额) ×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车责任限额:赔偿=(按合同核定的每车人身伤亡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赔偿。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承诺或者支付的赔偿金额进行复核。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者超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一般规定保险期间第三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其他事项第四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若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整车被盗、被抢,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以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相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行驶证、事故时驾驶人驾驶证。如果是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提供事故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出具的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供记录交通事故的协议。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相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当地县级以上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抢立案证明。第四十一条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一次性补充。第四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批准。保险人应将核实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间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第四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核实后,应当自核实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确定赔偿金额的,应当先行支付根据现有证明、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四十五条保险人接受报案、现场勘查、核实损失、参与诉讼、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意见,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四十六条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保险期间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变更保险合同的手续。因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风险程度发生重大变化的,保险人可以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付保险费的百分之三的退保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终止本保险合同的,本保险合同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终止。保险人应当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按日收取保险费,并返还剩余的保险费。第四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当选择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并在本保险合同中约定: (一)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法律)管辖。附加险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和双方的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责任终止的,相应的附加险责任同时终止。1.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2、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险3、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险4、附加绝对免赔额条款5、附加车轮损失险6、附加新设备损失险7、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8、修理期间附加费用赔偿险9、附加车辆货物责任险10、附加精神损害赔偿险11、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加倍险12、附加医疗费用责任险13、附加新能源车。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事故,导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停业、停驶、断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等间接损失;(二)第三方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的折旧,以及修复后价值减少而发生的减值损失;(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租赁、使用、管理、运输或委托的财产损失,以及车辆上的财产损失;(4)被保险人、驾驶员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7)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八)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事故,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不确定部分不承担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方式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除外;(9)被保险人违反本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的无法确定的损失;(十)精神损害赔偿;(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人不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第二十五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应当视为一个整体。发生保险事故,主车辆保险人和拖车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载明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保险人可以直接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确定的,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直接对第三者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请求迟缓,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应当赔偿的部分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对第三者进行赔偿的,保险人不赔偿被保险人。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被保险人修理因保险事故受损的第三者财产前,应与保险人共同检查,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法和费用。如不能协商确定,双方应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二十九条赔款计算(1)当(按合同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逐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 (按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按合同约定)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限额) ×事故责任比例第三十条保险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承诺或者支付的赔偿金额进行复核。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者超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新能源汽车上人员的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的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燃烧),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不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的,保险人依法对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使用包括驾驶、停车、充电和操作。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当事人在事故中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选择自行协商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处理,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事故责任比例应为……按以下规定核定: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投保新能源汽车一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投保新能源汽车一方承担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免责条款第三十三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因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或者注销的;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新能源汽车的;5.被保险人不允许的司机。(3)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扣押、收缴和没收的期限;3、比赛期间,在营业场所进行测试、维修、改装;4.全车被盗、被抢、被抢、下落不明。第三十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转让、改装、安装或者改变性质,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风险显著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风险显著增加发生保险事故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第三十五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和除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因疾病、分娩、自残、打架斗殴、自杀和犯罪行为造成的伤亡;(3)罚金、罚款或惩罚性赔偿;(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5)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六)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事故,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不确定部分不承担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方式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除外;(七)精神损害赔偿;(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第三十六条每起驾驶员事故的责任限额和每起旅客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保险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座除外)确定。赔偿待遇第三十七条赔偿的计算(一)对每一座位的受害者, 当(按合同约定核定的每个座位上的人身伤亡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个座位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赔偿=每个座位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2)对于每个座位的受害人, 当(按合同核定的每辆车的人身伤亡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金额) ×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车责任限额:赔偿=(按合同核定的每车人身伤亡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赔偿。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承诺或者支付的赔偿金额进行复核。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者超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一般规定保险期间第三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其他事项第四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若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整车被盗、被抢,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以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相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行驶证、事故时驾驶人驾驶证。如果是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提供事故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出具的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供记录交通事故的协议。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相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当地县级以上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抢立案证明。第四十一条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一次性补充。第四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批准。保险人应将核实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间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第四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核实后,应当自核实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确定赔偿金额的,应当先行支付根据现有证明、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四十五条保险人接受报案、现场勘查、核实损失、参与诉讼、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意见,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四十六条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保险期间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变更保险合同的手续。因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风险程度发生重大变化的,保险人可以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付保险费的百分之三的退保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终止本保险合同的,本保险合同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终止。保险人应当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按日收取保险费,并返还剩余的保险费。第四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当选择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并在本保险合同中约定: (一)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法律)管辖。附加险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和双方的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责任终止的,相应的附加险责任同时终止。1.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2、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险3、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险4、附加绝对免赔额条款5、附加车轮损失险6、附加新设备损失险7、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8、修理期间附加费用赔偿险9、附加车辆货物责任险10、附加精神损害赔偿险11、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加倍险12、附加医疗费用责任险13、附加新能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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