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有关车辆购置税的具体政策公布如下:
1、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特种轮式机械车辆,以及起重机、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2、 纳税人购买自己的应税车辆实际向销售者支付的全部价款,以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文件载明的价格为基础确定,不含增值税。
3、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4、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以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不含增值税;类似应税车辆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综合计税价格确定。计算综合应纳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部分应纳税价格=成本×
属于应税消费税类别的应税车辆应将其消费税金额添加到应税价格中。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5、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的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依法具有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资格的企业,向公众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并被列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名单”;公共巴士和电动汽车是指为运输乘客而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按照规定的路线和公共交通服务的车站票价运营。
6、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应在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获得的车辆相关文件上注明的时间发生。
7、 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用途变更等原因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应纳税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如果没有发生转让,车主应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纳税义务应在车辆转让或改变用途之日发生。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首次纳税申报过程中确定的应纳税价格××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能为负数。
使用寿命的计算方法为自纳税人首次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范围的情况发生之日止。使用寿命四舍五入,如果使用寿命小于一年,则不包括在内。
8、 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将退还给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还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缴税额×
可退还的税额不能为负数。
使用寿命的计算方法为自纳税人纳税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9、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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