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西乡塘法院据记者张健摄近日,班女士终于收到了她起诉的二手车销售案的生效判决书。班女士花了15万元买了一辆二手宝马“重大事故车”。法院判决,二手车经销商在销售车辆时存在消费者欺诈行为,应承担“一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经销商被责令退还班女士15万元的货款,并将45万元的赔偿金增加三倍。2017年1月21日,班女士以15万元的价格从南宁市一家二手车经销店购买了一辆宝马品牌的二手车。双方签订了《机动车销售合同》,规定卖方保证车辆在交付给买方之前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水泡或火灾。合同签订后,班女士向一家二手车经销商支付了15万元的购车款,该经销商将车交付给班女士,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2018年1月22日,Ban女士被告知,在更换相关车辆时发生了一起重大事故。随后,她前往4S店,发现该车已于2013年3月8日进行了维修。维修记录显示,这辆车经过了大修。刮伤保险5000元;维修金额为4.8万元。班女士认为某二手车经销店存在欺诈行为,于2018年2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二手车经销商退款并给予三倍赔偿。诉讼过程中,一家二手车经销商申请对涉案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评估公司出具了《二手机动车评估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表明,根据对技术条件和缺陷的描述,车辆左后部因碰撞而受损,导致左后部出现焊接、钣金修复、喷漆等修复痕迹。部分外观接缝存在异常缝隙,修复工艺较差。因此,该车辆被认定为5级事故车辆;
并特别注意:进口汽车经过大修后,不仅难以恢复其原始技术状态,而且往往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和扩大故障的可能性。西乡塘区法院裁定撤销班女士与一家二手车经销商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一家二手车经销商退还了班女士15万元的购车款,并将45万元的赔偿金增加了两倍。Ban女士将事故中的宝马归还给了一家二手车经销商。判决后,一家二手车经销商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裁定,涉案车辆是否属于重大事故车辆,二手车经销商在销售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承担购车款三倍的赔偿责任。某二手车经销商称,涉案车辆不属于重大事故车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中的鉴定结论不真实、不客观。评估报告是法院根据二手车经销商的申请,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评估后作出的报告。经鉴定,评估公司认定涉案车辆为5级事故车辆,并特别说明进口车辆经过大修后,不仅难以恢复原始技术状态,往往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而且存在扩大故障的可能性。评估公司作为专业的评估机构,根据4S店的维修记录和车况,对涉事车辆进行了专业的分析判断。使用专业术语编制的评估报告具有专业性、客观性和中立性。至于二手车经销商是否有欺诈行为。作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商应全面了解其销售的产品,并如实告知消费者。在涉及的合同中,二手车经销商应该有手写的标记,如“确保车辆没有重大事故”,表明他们对车辆有很强的信心。这足以让班女士信任她,并相信二手车经销商出售的车辆没有安全隐患。正是因为二手车经销商Misguided Ban女士的承诺,让她大胆而自信地购买。因此,某二手车经销商主张其主观上不构成欺诈,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成本的三倍。”在这种情况下,二手车经销商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购买价格三倍的赔偿责任。2018年1月22日,班女士被告知,在更换涉案车辆时发生了一起重大事故。汽车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产品,只有特定的专业人员才能检测其产品的性能。目前,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进行鉴定和筛选。因此,本案撤销撤销权的起始时间应自2018年1月22日班女士意识到涉案车辆发生重大事故之日起计算。Ban女士于2018年2月2日就此案提起诉讼。上诉不超过一年的排除期。
图片来源:摄影网-500800614法官表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二手车经营者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并将缺陷车辆出售给消费者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并非所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都足以构成欺诈。因此,这种情况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操作员在……中的行为……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属于瑕疵交付或欺诈的范畴。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向另一方告知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相,导致另一方错误声明意愿的行为。判断二手车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是否具有主观意图。与普通消费者相比,二手车运营商是具备车辆相关专业知识和检测能力的企业。他们应该了解公司销售的车辆的重要信息,并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车辆的真实状况。在本案中,一家二手车经销商保证涉案车辆在交付给班女士之前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水泡或火灾。在做出上述承诺之前,二手车经销商有义务核实车辆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但根据本案的维修记录和结论,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但一家二手车经销店没有如实告知班女士这一信息,属于故意。其次,经营者隐瞒的信息是否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和实质损害。中国《惩治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办法》所列被认定为欺诈的法律情形,大多涉及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潜在威胁或造成实质损害。本案中,根据鉴定报告,涉案车辆发生了重大事故,对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质量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可能对驾驶员班女士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因此,二手车经销商的隐蔽行为具有重大的安全隐患。第三,经营者隐瞒的信息是否对汽车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使和意愿的真实宣示。顾名思义,二手车是指已经使用过的车辆。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进行保养是一种正常现象。如果只是车辆的轻微碰撞或喷漆,无论操作员是否将此信息告知消费者,都不会对车辆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营者被发现有欺诈行为,那么三倍于价格的赔偿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然而,在本案中,涉案车辆发生了重大事故,这无疑是一件大事。班女士对一家二手车公司在这件大事上的担保有信心,随后作出了以15万元购买涉案车辆的意愿声明。如果二手车公司如实告诉告诉涉案车辆发生了重大事故,双方的交易价格必然会有所不同,甚至潘女士也可能选择不购买涉案车辆。因此,二手车公司隐瞒的信息对车辆价值产生了重大影响,导致班女士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和不真实的意愿声明。综上,法院认定某二手车经销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如实告知涉案车辆重大事故信息的义务,其行为构成消费者欺诈而非瑕疵交付,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判决充分明确了消费者欺诈的认定,明确了经营者在当前二手车交易中的行为属于瑕疵交付还是欺诈的界限,为类似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树立了判断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经营者职业素质、引导二手车交易公平有序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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