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是北京的一位车主。他去年6月购买的旧商业第三责任保险到期了,他必须在这个月内申请强制保险。然而,徐先生想,“车船税将从下个月开始征收。如果他已经购买了强制保险,是否应该独自去税务机关缴纳今年的车船税”?
许多车主都有类似的问题。这些车主有税务意识,也担心如果不及时缴纳车船税,会因逾期缴纳而被罚款。13日,记者采访了参与起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征缴工作的通知》的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司副司长董波。
董波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所有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购买强险的车主,下次续保强险时只需缴纳2008年车船税并补缴2007年车船费,不涉及滞纳金问题。但是,如果车主希望尽快缴纳2007年车船税,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根据《通知》,已经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购买强制保险时无需再缴纳车船费,但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被征税车辆的纳税证明。
董波还补充说,交通强制保险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在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交强险的车主,相应的保单有效期为2007年7月31日至12日31日。续保交强险时完全可以按照当地车船税标准缴纳车船税。
董波表示:“总体而言,由于强制保险的保险期为一年,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不会出现强制保险和车船税无法同步的情况。”。
关于车船税的检查和逾期罚款的计算,《通知》的规定如下:
“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征收和汇出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以前的保险单,核实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对于上一年度未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在征收和汇入本年度应纳税额时ld还对上一年度未缴纳的税款进行征缴,从上一份强制保险单到期后的第二天起至购买当年保险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董波举例说明,如果车主的强制保险单在2008年6月12日到期,当保单到期时,车主应及时续保强制保险单,缴纳2008年车船税,补缴2007年车船费。但是,如果车主延迟办理相关保险和税务事宜至2008年7月1日之后,保险公司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按逾期天数征收应纳税额5%的滞纳金。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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