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共交通优先、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第二辆中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汽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数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转让、注销或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请的指数;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应用的指标。
第四条增量指标的分配期限、额度和方法如下:
(1)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分配配额为120000,每月平均分配,不能跨周期分配。
(2) 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进行分配,即每个分配期内,通过摇号方式分配的节能汽车增量指标有1.2万个,通过摇奖方式分配的普通汽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而通过招标方式分配的一般汽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单位增量指数占已分配配额的12%,个人增量指数占分配配额的88%。
(三) 增量指标配置数量和方式需要调整的,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客车需求情况和本市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和中小客车总量监管政策措施。
城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收集并公布资格审查结果,组织指标分配,公布指标分配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市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税务机关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办法。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所有相关部门的廉洁和效率。
第二章指标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并按照本办法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增量指标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选择指标类型和配置模式,获取应用代码;
(2) 批准后,确认申请代码有效;
(三)凭有效代码,通过摇号或竞价获得增量指标。
个人只能选择一种指标类型进行申请,并获得一个申请代码。
申请退出增量指标分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分配当月20日前提出。如果需要更改应用程序类型或配置模式,应退出原应用程序并重新申请。
每个月9日之后提交的申请将包含在下一个月的指标分配中。
第八条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申请。如需在现场签字或提供书面材料,且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能力的,申请人应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外事办公室窗口申请。
指数管理机构因故调整申请方式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两年内未使用摇号获得的增量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a)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注册地址的有效税务登记证和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且上一年度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在1万元以上;
(2) 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效税务登记证和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在1万元以上;
(3) 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地址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 对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其上一年度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本标准表》中本市工商领域累计投资超过5亿元的,并已取得本市经济贸易部门的核查证书;
(五)实际向本市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且已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且当年新开工5亿元以上的工商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的,项目手续齐全,已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查证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企业规定申请增量指标。
第十条机组一个配置期内增量指标的应用代码总数,应当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1) 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个代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代码;
(2) 新注册企业在注册当年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款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个代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代码;
(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代码;
(4)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在本市工商领域累计投资5亿元的,可以申请一个代码,累计投资每增加5亿元,可以增加一个代码。
(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条件的企业,当年新开办的工商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个代码;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可以申请两个代码。
第(1)项和第(2)项对应的企业申请代码数量达到8个后,税收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一个代码;总数达到12后,税收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就可以再增加一个代码。
公司获得增量指标后,该配置期内的应用代码数量将相应减少。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a) 住所在本市;
(2) 已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未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的名称或者被登记为本市强制注销的中小客车名称;
(四)名称中不持有有效指标的中小客车或者不具备申请更新指标资格的;
(五)两年内未逾期使用摇号获得的增量指标。
本市户籍包括:
(a) 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2) 驻广州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3)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每年居住九个月以上的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 已在广州申报有效户籍、持有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连续两年以上的外地户籍人员;
(五)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取得市高层次人才管理部门有效证书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盗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并获得申请码:
(1) 取得县级以上机关核发的被盗被抢证件,并在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被盗被抢车辆登记业务;
(2) 在作出追缴被盗被抢车辆的书面承诺后,放弃所选指标的申请资格,或放弃已取得的指标,或在新购车辆和追缴车辆中选择一辆使用该指标进行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城市变更登记,并承担所有费用。
按前款(二)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变更登记,无更新指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代码数量中不包括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获得的申请代码。
第十三条指数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指数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前将已取得申请代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发送至、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市机关户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在本市的户籍信息以及办理有效户口登记和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的信息;
市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在广州的生活状况;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驾驶证信息;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审查税务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息的审核。
审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其中,对于通过审查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代码有效;如果未能通过审核,请说明原因。
需要请求上级部门或者异地所属单位配合申请人信息审查的,上级部门或者外地所属单位的审查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收集审计部门反馈的审计结果,并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质审计结果。申请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标管理机构规定的流程申请审查。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指标管理机构对增量指标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将其纳入下一步配置;设立其他指标的异议经审核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颁发指标证书;
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公司获取的有效代码未能获取索引的,将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并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个月配置。保留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如果个人获得的有效代码未能获得索引,则将保留3个月,并在保留期内自动转移到下个月的配置。保留期届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外事办公室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复审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如果延期申请不及时,上述代码将自动失效,个人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节能汽车增量指标采用摇号配置,普通汽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和招标配置。节能汽车的增量指标和普通汽车的增量指数分别发生了动摇。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竞价结果,并向获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分别递增指标,每月一次。
指数管理机构应于每月9日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数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非工作日顺延。彩票号码应当依法经公证机关公证。
摇号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数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条拍卖收入全额支付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支出。
第二十一条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与投标。
第二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前发布增量指标招标公告。公告应包括交付指标数量、投标时间、报价和付款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加投标,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形式和要求,按每次申请2000元的标准缴纳投标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数都有1万元的底价,并且没有最高限价。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于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招标,当日为非工作日的,相应顺延。
单位和个人分别投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采用网上报价方式,遵循“价格第一、时间第一”的原则。当投入增量指标数量时,按照投标人最终有效报价金额从高到低进行交易;
如果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则应按照报价时间的顺序进行交易。投标人的投标金额和时间以投标系统服务器的记录为准。
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原则计算投标结果,并及时向买方公告投标结果。
投标应当依法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七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拍卖成交的有关款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本息全额退还给投标人。
买受人未按照招标公告规定付清与招标交易有关的款项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支付给市财政,用于城市公共交通支出专项用途。
第二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竞价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分配结果,并在买方付清竞价交易相关资金后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当月未配置成功、逾期未使用的普通车增量指标,按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且逾期未使用的节能车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调整为普通车增量指标并纳入下月摇号配置。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共交通优先、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第二辆中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汽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数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转让、注销或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请的指数;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应用的指标。
第四条增量指标的分配期限、额度和方法如下:
(1)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分配配额为120000,每月平均分配,不能跨周期分配。
(2) 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进行分配,即每个分配期内,通过摇号方式分配的节能汽车增量指标有1.2万个,通过摇奖方式分配的普通汽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而通过招标方式分配的一般汽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单位增量指数占已分配配额的12%,个人增量指数占分配配额的88%。
(三) 增量指标配置数量和方式需要调整的,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客车需求情况和本市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和中小客车总量监管政策措施。
城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收集并公布资格审查结果,组织指标分配,公布指标分配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市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税务机关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办法。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所有相关部门的廉洁和效率。
第二章指标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并按照本办法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增量指标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选择指标类型和配置模式,获取应用代码;
(2) 批准后,确认申请代码有效;
(三)凭有效代码,通过摇号或竞价获得增量指标。
个人只能选择一种指标类型进行申请,并获得一个申请代码。
申请退出增量指标分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分配当月20日前提出。如果需要更改应用程序类型或配置模式,应退出原应用程序并重新申请。
每个月9日之后提交的申请将包含在下一个月的指标分配中。
第八条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申请。如需在现场签字或提供书面材料,且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能力的,申请人应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外事办公室窗口申请。
指数管理机构因故调整申请方式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两年内未使用摇号获得的增量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a)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注册地址的有效税务登记证和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且上一年度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在1万元以上;
(2) 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效税务登记证和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在1万元以上;
(3) 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地址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 对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其上一年度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本标准表》中本市工商领域累计投资超过5亿元的,并已取得本市经济贸易部门的核查证书;
(五)实际向本市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且已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且当年新开工5亿元以上的工商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的,项目手续齐全,已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查证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企业规定申请增量指标。
第十条机组一个配置期内增量指标的应用代码总数,应当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1) 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个代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代码;
(2) 新注册企业在注册当年实际向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款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个代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代码;
(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代码;
(4)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在本市工商领域累计投资5亿元的,可以申请一个代码,累计投资每增加5亿元,可以增加一个代码。
(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条件的企业,当年新开办的工商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个代码;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可以申请两个代码。
第(1)项和第(2)项对应的企业申请代码数量达到8个后,税收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一个代码;总数达到12后,税收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就可以再增加一个代码。
公司获得增量指标后,该配置期内的应用代码数量将相应减少。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a) 住所在本市;
(2) 已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未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的名称或者被登记为本市强制注销的中小客车名称;
(四)名称中不持有有效指标的中小客车或者不具备申请更新指标资格的;
(五)两年内未逾期使用摇号获得的增量指标。
本市户籍包括:
(a) 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2) 驻广州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3)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每年居住九个月以上的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 已在广州申报有效户籍、持有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连续两年以上的外地户籍人员;
(五)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取得市高层次人才管理部门有效证书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盗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并获得申请码:
(1) 取得县级以上机关核发的被盗被抢证件,并在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被盗被抢车辆登记业务;
(2) 在作出追缴被盗被抢车辆的书面承诺后,放弃所选指标的申请资格,或放弃已取得的指标,或在新购车辆和追缴车辆中选择一辆使用该指标进行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城市变更登记,并承担所有费用。
按前款(二)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变更登记,无更新指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代码数量中不包括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获得的申请代码。
第十三条指数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指数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前将已取得申请代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发送至、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市机关户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在本市的户籍信息以及办理有效户口登记和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的信息;市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在广州的生活状况;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驾驶证信息;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审查税务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息的审核。
审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其中,对于通过审查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代码有效;如果未能通过审核,请说明原因。
需要请求上级部门或者异地所属单位配合申请人信息审查的,上级部门或者外地所属单位的审查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收集审计部门反馈的审计结果,并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质审计结果。申请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标管理机构规定的流程申请审查。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指标管理机构对增量指标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将其纳入下一步配置;设立其他指标的异议经审核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颁发指标证书;
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公司获取的有效代码未能获取索引的,将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并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个月配置。保留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如果个人获得的有效代码未能获得索引,则将保留3个月,并在保留期内自动转移到下个月的配置。保留期届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外事办公室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复审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如果延期申请不及时,上述代码将自动失效,个人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节能汽车增量指标采用摇号配置,普通汽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和招标配置。节能汽车的增量指标和普通汽车的增量指数分别发生了动摇。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竞价结果,并向获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分别递增指标,每月一次。
指数管理机构应于每月9日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数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非工作日顺延。彩票号码应当依法经公证机关公证。
摇号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数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条拍卖收入全额支付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支出。
第二十一条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与投标。
第二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前发布增量指标招标公告。公告应包括交付指标数量、投标时间、报价和付款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加投标,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形式和要求,按每次申请2000元的标准缴纳投标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数都有1万元的底价,并且没有最高限价。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于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招标,当日为非工作日的,相应顺延。
单位和个人分别投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采用网上报价方式,遵循“价格第一、时间第一”的原则。当投入增量指标数量时,按照投标人最终有效报价金额从高到低进行交易;
如果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则应按照报价时间的顺序进行交易。投标人的投标金额和时间以投标系统服务器的记录为准。
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原则计算投标结果,并及时向买方公告投标结果。
投标应当依法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七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拍卖成交的有关款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本息全额退还给投标人。
买受人未按照招标公告规定付清与招标交易有关的款项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支付给市财政,用于城市公共交通支出专项用途。
第二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竞价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分配结果,并在买方付清竞价交易相关资金后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当月未配置成功、逾期未使用的普通车增量指标,按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且逾期未使用的节能车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调整为普通车增量指标并纳入下月摇号配置。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车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以直接获取更新指标。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更新指数的申请资格。
第三十一条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10年内无限次申请更新指标。其中,本市已于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中小客车登记,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起;2012年7月1日后,本市中小客车登记(更新指标登记的除外)自中小客车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前款规定的10年期限内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在前款规定10年期限后无法获得更新指标;
个人在前款规定的10年期限内未申请更新指标的,可以在前款规定10年期限后,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更新一次指标。
个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的中小客车较多的,每辆车申请更新指标的时限和次数另行计算。
第三十二条在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中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个人可以申请更新指标,在申请更新指标前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可以申报增量指标。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更新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城市的变更登记信息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单个车辆的更新期和原始车辆登记中使用的指标类型,如果合格,则颁发更新指标的证书。
第五章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其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外国驻广州领事馆及其工作人员如需使用领事馆号牌登记客车,可凭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其他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三十七条中国驻外外交人员携带本人面包车回广州进口的,可以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证明等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三十八条单位需要申请特种客车(商队除外)、特种校车,或者消防、救护、工程救援车辆,可以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等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三十九条单位需要申请出租汽车、公交车车辆登记,凭市客运管理部门证明等材料,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四十条需要注册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四十一条继承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的个人,可以持法院、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和其他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出售或重组、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等需要办理转让登记的,可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本单位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由上级单位调回或转移至其他下级单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动证明等材料,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由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况,车辆登记转让后,将不会生成更新的索引。
第六章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取得中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下载打印,也可以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外事办公室窗口领取指标。
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60日内,持证明文件等材料缴纳中小客车购置税。纳税后,你可以去交通管理部门……
本市机关凭购置税完税凭证等材料办理车辆登记。
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证明文件等材料到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下列业务:
(1) 车辆过户登记;
(2) 共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本市异地变更登记;
(四)迁出城市后,办理搬迁登记,但搬迁后有搬迁情形的除外;
(五)出租车、公交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辆需要改变车辆性质的。
2012年6月30日前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但未办理完毕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使用,作为指标豁免。
增量指标分配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获得指标。
第四十六条取得节能汽车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节能汽车进行登记。
单位和个人摇号获得的普通轿车增量指标,用于登记排量不超过2.5升的中微型客车和小型客车。
第四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更新指标的,应当用于登记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客车或者旅游旅客除外),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更新前,如果车辆排量不超过2.5升,可以更新为排量不超过250升的中小客车;
(二)更新前车辆排量大于2.5升,且不得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量。
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汽车增量指标登记的车辆,在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变更登记的更新指标中,只能用于节能汽车登记。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其他指标,应当用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登记。
第四十九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节能汽车或者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办理车辆登记后,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另行制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负责审核申请信息、核查指标证明文件的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审计检查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指标分配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指数管理机构、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五十二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转让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指标申请。贪污、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追回指标,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附则
第五十三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车辆调配管理。
第五十四条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车辆管理和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允许指定区域内单位和个人选择区域号牌进行车辆登记的实施细则,并执行相应的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增量指标的分配金额和方式按规定进行调整,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2012年6月30日前存量二手中小客车已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的,可直接办理一次车辆转让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六条2012年6月30日前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或者取得统一车辆销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4年6月31日前直接缴纳车辆购置税,办理车辆登记,无需申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和拥堵情况,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或者路段使用的外地中小客车采取区域错峰交通管理措施,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下列含义:
(1) 中小客车是指符合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机动车规范和术语分类表要求的中型、小型和微型客车……
;
(2) 节能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所列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
(3) 单位是指各类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4) 税款总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四项税款的总额,不包括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税额以税务部门确认为准;
(5) 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驾驶小型客车资格的驾驶证;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条例》所列的身份证明;
(6) 特种客车和特种校车是指符合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的中小客车;
(7) 出租车、公交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长途汽车和旅游巴士是指使用出租车、公交车,消防车、急救车、工程救护车、,客车和旅游旅客在机动车上使用财产明细表,符合部发布的《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8) 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小型客车;
(九)车辆排量以升为单位计量,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登记车辆的排量是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上登记的排量值,按照一位数的方法计算的;未登记车辆的排量以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合格证规定的排量值为基础,按四舍五入法计算;
(10) 本办法中的“以上”、“超过”、“不超过”、、“之前”、“之后”均包括该数字。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果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应根据实施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评估和修订。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车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以直接获取更新指标。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更新指数的申请资格。
第三十一条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10年内无限次申请更新指标。其中,本市已于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中小客车登记,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起;2012年7月1日后,本市中小客车登记(更新指标登记的除外)自中小客车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前款规定的10年期限内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在前款规定10年期限后无法获得更新指标;
个人在前款规定的10年期限内未申请更新指标的,可以在前款规定10年期限后,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更新一次指标。
个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的中小客车较多的,每辆车申请更新指标的时限和次数另行计算。
第三十二条在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中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个人可以申请更新指标,在申请更新指标前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可以申报增量指标。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更新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城市的变更登记信息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单个车辆的更新期和原始车辆登记中使用的指标类型,如果合格,则颁发更新指标的证书。
第五章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其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外国驻广州领事馆及其工作人员如需使用领事馆号牌登记客车,可凭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其他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三十七条中国驻外外交人员携带本人面包车回广州进口的,可以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证明等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三十八条单位需要申请特种客车(商队除外)、特种校车,或者消防、救护、工程救援车辆,可以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等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三十九条单位需要申请出租汽车、公交车车辆登记,凭市客运管理部门证明等材料,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四十条需要注册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四十一条继承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的个人,可以持法院、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和其他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出售或重组、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等需要办理转让登记的,可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本单位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由上级单位调回或转移至其他下级单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动证明等材料,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由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况,车辆登记转让后,将不会生成更新的索引。
第六章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取得中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下载打印,也可以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外事办公室窗口领取指标。
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60日内,持证明文件等材料缴纳中小客车购置税。纳税后,你可以去交通管理部门……
本市机关凭购置税完税凭证等材料办理车辆登记。
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证明文件等材料到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下列业务:
(1) 车辆过户登记;
(2) 共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本市异地变更登记;
(四)迁出城市后,办理搬迁登记,但搬迁后有搬迁情形的除外;
(五)出租车、公交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辆需要改变车辆性质的。
2012年6月30日前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但未办理完毕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使用,作为指标豁免。
增量指标分配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获得指标。
第四十六条取得节能汽车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节能汽车进行登记。
单位和个人摇号获得的普通轿车增量指标,用于登记排量不超过2.5升的中微型客车和小型客车。
第四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更新指标的,应当用于登记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客车或者旅游旅客除外),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更新前,如果车辆排量不超过2.5升,可以更新为排量不超过250升的中小客车;
(二)更新前车辆排量大于2.5升,且不得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量。
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汽车增量指标登记的车辆,在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变更登记的更新指标中,只能用于节能汽车登记。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其他指标,应当用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登记。
第四十九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节能汽车或者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办理车辆登记后,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另行制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负责审核申请信息、核查指标证明文件的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审计检查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指标分配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指数管理机构、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五十二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转让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指标申请。贪污、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追回指标,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附则
第五十三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车辆调配管理。
第五十四条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车辆管理和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允许指定区域内单位和个人选择区域号牌进行车辆登记的实施细则,并执行相应的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增量指标的分配金额和方式按规定进行调整,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2012年6月30日前存量二手中小客车已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的,可直接办理一次车辆转让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六条2012年6月30日前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或者取得统一车辆销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4年6月31日前直接缴纳车辆购置税,办理车辆登记,无需申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和拥堵情况,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或者路段使用的外地中小客车采取区域错峰交通管理措施,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下列含义:
(1) 中小客车是指符合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机动车规范和术语分类表要求的中型、小型和微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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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节能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所列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
(3) 单位是指各类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4) 税款总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四项税款的总额,不包括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税额以税务部门确认为准;
(5) 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驾驶小型客车资格的驾驶证;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条例》所列的身份证明;
(6) 特种客车和特种校车是指符合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的中小客车;
(7) 出租车、公交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长途汽车和旅游巴士是指使用出租车、公交车,消防车、急救车、工程救护车、,客车和旅游旅客在机动车上使用财产明细表,符合部发布的《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8) 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小型客车;
(九)车辆排量以升为单位计量,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登记车辆的排量是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上登记的排量值,按照一位数的方法计算的;未登记车辆的排量以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合格证规定的排量值为基础,按四舍五入法计算;
(10) 本办法中的“以上”、“超过”、“不超过”、、“之前”、“之后”均包括该数字。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果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应根据实施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评估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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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在北方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楼下,一排绿色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格外引人注目。今年年底,北交大将建设完成100个电动汽车充电桩,为推广电动汽车进行试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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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丰田汽车公司8月份在美国市场共销售1791辆普锐斯插电式混合动力车,接近去年10月1889辆的历史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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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