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就《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和《新能源车废动力电池全面利用行业标准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评论稿)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条件,对企业布局、项目建设、企业规模、设备、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等作出严格规定。本规范中的废旧动力电池包括以下类型:1。动力电池使用后的剩余容量和充放电性能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的正常运行,或者因其他原因拆解后不再使用;2.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电池;3.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电池;4.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电池。5.其他需要回收的动力电池。上述废旧动力电池包括废旧电池组、电池模块和单体电池。
在企业规模、设备和技术方面,新建、改建、扩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的年综合利用能力应达到适度规模,土地使用程序应合法(租赁合同不低于15年),厂区和工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综合利用规模相适应。新建、改建、扩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选择生产自动化效率高、能耗指标先进、环保标准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生产设备设施。具有符合耐腐蚀、牢固、密封、防火、保温等特点的专用分类收集和储存设施;配备安全防护工具、剩余能量检测、排放、机械化或自动拆卸、破碎筛分、冶炼等综合利用设备;它还拥有有有害气体、废水和废渣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上述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的要求,禁止使用高能耗、低效率的设施设备。新建、改建、扩大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术和工艺。鼓励综合利用物理和化学方法,探索生物冶金方法。
此外,根据《规范和条件》公告申请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符合规范条件中相关规定的要求;申请设立企业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等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企业不生产、销售或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废旧动力电池资源化、规模化、高价值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组织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和《新能源车废动力电池行业标准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草案)》。我们现在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月21日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霍静
电话:010-68205365
传真:010-68205363
电子邮箱:zyzhly@miit.gov.cn(将#改为@)
2015年1月8日
附件1:《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附件2:《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工业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一般原则
(1)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促进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使用行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发展的通知》,
(二) 本规范中的动力电池是指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电池,主要包括镍金属氢化物动力电池和锂离子动力电池。超级电容器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可参照本规范中的条件实施。
本规范中的废动力电池包括以下类型:
1.使用后的剩余容量和充放电性能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或因其他原因拆除后不再使用的动力电池的正常运行;
2.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电池;
3.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电池;
4.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电池。
5.其他需要回收的动力电池。
上述废旧动力电池包括废旧电池组、电池模块和单体电池。
(3) 本规范条件下的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合理利用的过程,主要包括梯级利用、资源回收和原材料能源回收;
综合回收率是指按照一定的生产程序从废动力电池中回收的重要元素的重量除以原动机电池中相应元素的重量的百分比。
二、企业布局和项目建设条件
(a) 新建、改建、扩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其结构应具有标准化的设计要求。
(二)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如居民区、易燃易爆敏感单位等),在法律法规禁止工业企业的地区,不得建设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上述地区已投产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区域规划要求,采取“依法搬迁、转产”的方式,在一定时间内逐步退出。
三、 规模、设备和技术
(1) 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的年综合利用能力应达到适度规模,土地使用程序应合法(租赁合同不低于15年),厂区和工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规模相适应。
(2) 新建、改建、扩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选择生产自动化效率高、能耗指标先进、环保标准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生产设备设施。具有符合耐腐蚀、牢固、密封、防火、保温等特点的专用分类收集和储存设施;配备安全防护工具、剩余能量检测、排放、机械化或自动拆卸、破碎筛分、冶炼等综合利用设备;
它还拥有有有害气体、废水和废渣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上述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的要求,禁止使用高能耗、低效率的设施设备。
(3) 新建、改建、扩大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术和工艺。鼓励综合利用物理和化学方法,探索生物冶金方法。
四是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
(A) 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应根据废旧动力电池的实际检测情况和综合利用技术现状,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参考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严格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循环利用的原则。
1.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储存、拆解、测试和回收,并积极参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和实施。
2.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废动力电池容量、充放电特性和安全评价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梯级利用的相关要求,对符合UPS电源、移动基站等领域要求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分类重组,提高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
3.新建、改扩建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质资源化回收技术、设备和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动力电池中相关元素的回收利用水平。其中,在湿法冶炼条件下,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在火法冶金条件下,镍和稀土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7%。同时,要采取措施,确保废旧动力电池中的有色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得到合理回收和处置,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和掩埋。
(2) 能源消耗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加强拆解、储存、拆解、检测和回收等环节的能耗控制,努力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
五、环保要求
(1)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通过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健全的环境管理保障体系:
1.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贮存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根据废物的风险,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2.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的运输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尽量保证其电池的结构完整性,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等安全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3.对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产生的有、有害、易燃易爆残留物(包括废物、废气、废水和废渣)进行妥善管理和无害化处理。没有相应处置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移交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集中处置。
4.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废水、废气和工业固体废物环保收集处理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鼓励企业安装重金属和废气处理在线监测装置。
5.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6.废旧动力电池企业噪声综合利用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7.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管理。
(二)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考核验收。
(三)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环保体系,建立环境保护监测体系,具备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置预案。
六、 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
(1)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和工作程序,明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权利,确保检验数据的完整性,并为其配备相应的经验证合格且符合使用寿命的检验和测试设备。
(二)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制定并执行产品质量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追溯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废旧动力电池来源、主要参数(型号、容量、产品代码等)、拆解检测、综合利用和产品流程,实施信息化生产管理,建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数据库,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水平。
(四) 恩特……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员工教育档案,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七、工作安全、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1)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有效控制工作环境中的粉尘和噪声,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达到标准。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就《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和《新能源车废动力电池全面利用行业标准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评论稿)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条件,对企业布局、项目建设、企业规模、设备、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等作出严格规定。本规范中的废旧动力电池包括以下类型:1。动力电池使用后的剩余容量和充放电性能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的正常运行,或者因其他原因拆解后不再使用;2.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电池;3.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电池;4.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电池。5.其他需要回收的动力电池。上述废旧动力电池包括废旧电池组、电池模块和单体电池。
在企业规模、设备和技术方面,新建、改建、扩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的年综合利用能力应达到适度规模,土地使用程序应合法(租赁合同不低于15年),厂区和工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综合利用规模相适应。新建、改建、扩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选择生产自动化效率高、能耗指标先进、环保标准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生产设备设施。具有符合耐腐蚀、牢固、密封、防火、保温等特点的专用分类收集和储存设施;配备安全防护工具、剩余能量检测、排放、机械化或自动拆卸、破碎筛分、冶炼等综合利用设备;它还拥有有有害气体、废水和废渣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上述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的要求,禁止使用高能耗、低效率的设施设备。新建、改建、扩大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术和工艺。鼓励综合利用物理和化学方法,探索生物冶金方法。
此外,根据《规范和条件》公告申请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符合规范条件中相关规定的要求;申请设立企业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等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企业不生产、销售或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废旧动力电池资源化、规模化、高价值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组织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和《新能源车废动力电池行业标准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草案)》。我们现在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月21日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霍静
电话:010-68205365
传真:010-68205363
电子邮箱:zyzhly@miit.gov.cn(将#改为@)
2015年1月8日
附件1:《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附件2:《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工业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一般原则
(1)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促进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使用行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发展的通知》,
(二) 本规范中的动力电池是指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电池,主要包括镍金属氢化物动力电池和锂离子动力电池。超级电容器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可参照本规范中的条件实施。
本规范中的废动力电池包括以下类型:
1.使用后的剩余容量和充放电性能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或因其他原因拆除后不再使用的动力电池的正常运行;
2.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电池;
3.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电池;
4.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电池。
5.其他需要回收的动力电池。
上述废旧动力电池包括废旧电池组、电池模块和单体电池。
(3) 本规范条件下的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合理利用的过程,主要包括梯级利用、资源回收和原材料能源回收;
综合回收率是指按照一定的生产程序从废动力电池中回收的重要元素的重量除以原动机电池中相应元素的重量的百分比。
二、企业布局和项目建设条件
(a) 新建、改建、扩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其结构应具有标准化的设计要求。
(二)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如居民区、易燃易爆敏感单位等),在法律法规禁止工业企业的地区,不得建设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上述地区已投产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区域规划要求,采取“依法搬迁、转产”的方式,在一定时间内逐步退出。
三、 规模、设备和技术
(1) 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的年综合利用能力应达到适度规模,土地使用程序应合法(租赁合同不低于15年),厂区和工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规模相适应。
(2) 新建、改建、扩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选择生产自动化效率高、能耗指标先进、环保标准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生产设备设施。具有符合耐腐蚀、牢固、密封、防火、保温等特点的专用分类收集和储存设施;配备安全防护工具、剩余能量检测、排放、机械化或自动拆卸、破碎筛分、冶炼等综合利用设备;
它还拥有有有害气体、废水和废渣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上述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的要求,禁止使用高能耗、低效率的设施设备。
(3) 新建、改建、扩大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术和工艺。鼓励综合利用物理和化学方法,探索生物冶金方法。
四是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
(A) 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应根据废旧动力电池的实际检测情况和综合利用技术现状,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参考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严格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循环利用的原则。
1.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储存、拆解、测试和回收,并积极参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和实施。
2.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废动力电池容量、充放电特性和安全评价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梯级利用的相关要求,对符合UPS电源、移动基站等领域要求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分类重组,提高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
3.新建、改扩建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质资源化回收技术、设备和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动力电池中相关元素的回收利用水平。其中,在湿法冶炼条件下,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在火法冶金条件下,镍和稀土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7%。同时,要采取措施,确保废旧动力电池中的有色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得到合理回收和处置,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和掩埋。
(2) 能源消耗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加强拆解、储存、拆解、检测和回收等环节的能耗控制,努力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
五、环保要求
(1)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通过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健全的环境管理保障体系:
1.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贮存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根据废物的风险,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2.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的运输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尽量保证其电池的结构完整性,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等安全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3.对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产生的有、有害、易燃易爆残留物(包括废物、废气、废水和废渣)进行妥善管理和无害化处理。没有相应处置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移交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集中处置。
4.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废水、废气和工业固体废物环保收集处理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鼓励企业安装重金属和废气处理在线监测装置。
5.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6.废旧动力电池企业噪声综合利用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7.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管理。
(二)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考核验收。
(三)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环保体系,建立环境保护监测体系,具备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置预案。
六、 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
(1)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和工作程序,明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权利,确保检验数据的完整性,并为其配备相应的经验证合格且符合使用寿命的检验和测试设备。
(二)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制定并执行产品质量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追溯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废旧动力电池来源、主要参数(型号、容量、产品代码等)、拆解检测、综合利用和产品流程,实施信息化生产管理,建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数据库,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水平。
(四) 恩特……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员工教育档案,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七、工作安全、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1)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有效控制工作环境中的粉尘和噪声,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达到标准。(二)新建、改建、扩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使用;
企业的安全设施在设计、投产、使用前,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3) 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的工作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安全生产和劳动健康培训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鼓励他们通过ISO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5)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六)综合利用废旧动力电池企业的用工制度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八、补充规定
(a) 本规范的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省除外)的各类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产业政策有修改的,以修改后的规定为准。
(三)本规范的条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和宏观调控要求及时修订。
[第页]
《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公告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规范管理,促进废旧动力电池的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提高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技术和行业发展水平,根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省除外)各类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公告管理,企业自愿申请。
第二章申请与验证
第四条符合《规范》和《条件》公告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标准条件》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申请设立企业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等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并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写《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公告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
企业申请规范公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 申请表中所列企业的所有相关信息;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审批、批准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如果同一企业法人在不同地址拥有多个工厂或生产车间,则每个工厂或生产厂房需要单独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要求,核实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信息,并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并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计意见。
第三章审查与公告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要求,对各地提交的企业材料和审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企业法人拥有的位于不同地址的多个工厂或车间必须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相关要求,才能将该企业列入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经审查符合《规范》和《条件》要求的企业,应当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予以公示。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对无异议的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及企业发展年度报告》(见附件2,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地方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标准化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申请公告的企业或者被公告的企业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分析研究,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整改的企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
(a) 不能符合《标准条件》的要求;(2)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三)提交的有关材料有虚假记载的;
(4)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规范性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通过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前通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符合《标准条件》的要求;对现有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并购、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标准条件》对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
第十五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标准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公告所列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参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第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二)新建、改建、扩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使用;
企业的安全设施在设计、投产、使用前,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3) 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的工作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安全生产和劳动健康培训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鼓励他们通过ISO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5)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六)综合利用废旧动力电池企业的用工制度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八、补充规定
(a) 本规范的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省除外)的各类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产业政策有修改的,以修改后的规定为准。
(三)本规范的条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和宏观调控要求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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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公告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规范管理,促进废旧动力电池的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提高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技术和行业发展水平,根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省除外)各类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公告管理,企业自愿申请。
第二章申请与验证
第四条符合《规范》和《条件》公告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标准条件》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申请设立企业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等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并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写《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公告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
企业申请规范公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 申请表中所列企业的所有相关信息;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审批、批准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如果同一企业法人在不同地址拥有多个工厂或生产车间,则每个工厂或生产厂房需要单独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要求,核实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信息,并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并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计意见。
第三章审查与公告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要求,对各地提交的企业材料和审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企业法人拥有的位于不同地址的多个工厂或车间必须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相关要求,才能将该企业列入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经审查符合《规范》和《条件》要求的企业,应当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予以公示。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对无异议的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及企业发展年度报告》(见附件2,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地方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标准化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申请公告的企业或者被公告的企业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分析研究,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整改的企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
(a) 不能符合《标准条件》的要求;(2)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三)提交的有关材料有虚假记载的;
(4)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规范性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通过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前通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符合《标准条件》的要求;对现有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并购、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标准条件》对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
第十五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标准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公告所列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参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第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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