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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1000万元,成都五大举措力促新能源汽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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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成都市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联合发布《成都市支持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成都市制定了促进氢能和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五项措施,包括奖励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补贴购买燃料电池汽车、补贴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优化产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等。新政显示,成都支持本市企业实施氢能、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采取前期资助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围绕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对承担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R&D重点项目给予后补助,国家实际到位资金的15%(不含已拨付部分),最高给予200万元。对新批准(授牌)的氢能与新能源汽车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氢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和市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本市企业制造的首台(套)燃料电池产品,经认定后,按单个产品型号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销售奖励;对本市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生产企业,按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销售奖励。成都补贴购买燃料电池汽车。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在本市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成都对加氢站的建设和运营进行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固定加氢站,按照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固定加氢站,按年累计加氢量每公斤10元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运行补贴。成都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进行补贴。对已完成安装建设的自用(专用)充电桩(组),根据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100元、DC充电设施每千瓦2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组)最高20万元。对新建、改建、扩建运营集中式公共(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对交流充换电设施每千瓦150元、DC充换电设施每千瓦400元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经营者每年在本市新投产1000千瓦以上充电设施的,方可申报当年补贴。对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并直接上报电网运营企业的集中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按照年度累计充换电电量(不含市公交集团部分车辆充换电部分),以累进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补贴标准如下:1000万(含)千瓦时以内,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千瓦时(含),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此外,成都将优化产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对经市政府批准的成都氢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会议、展览、市场拓展、行业培训等活动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新能源汽车在本市行驶不受尾号限行限制。2020年及以后,不再向燃油货运车辆发放入城证(除非确定确实需要保留)。在本市车管部门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凭有效卡(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停车场(点)和时段享受收费减免政策。每天0 ︰ 00-24 ︰ 00:首次在临时停车场(点)停车,前2小时免停车费;在市和区(市)县政府全额投资的同一公共停车场(点)首次停车,前2小时免收停车费。由市和区(市)县政府全额投资的停车换乘(P+R)停车场,每天7: 00至19: 00,收费减半。以下为政策全文:关于印发成都天府新区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支持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成都市支持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成都市经信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局、交管局2019年10月11日成都市支持发展的政策, 氢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9〕138号)和国家《氢能与新能源汽车(含智能网联汽车,下同)产业发展》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大力发展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推进氢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氢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第一条支持本市企业实施氢能与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采取前期资助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围绕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对承担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国家重点R&D项目给予后补助,国家实际到位资金的15%(不含已拨付部分),最高给予200万元。对新批准(授牌)的氢能与新能源汽车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氢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后补助支持,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和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第二条本市企业制造的首台(套)燃料电池产品,经认定后按单个产品型号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销售奖励;对本市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生产企业,按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销售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第三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将成都氢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纳入全市“5+5+1”产业基金,成都氢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后续跟进股权投资机构开展的氢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将氢能、新能源汽车产业纳入我市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建立成都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项目库,开展股权和债权产业化专项扶持计划,加大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培育力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交子金控集团、成都工业集团、成都城投集团]二。购买燃料电池汽车补贴第四条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对自行车补贴的50%给予市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局交管局)三。加氢站建设运营补贴第五条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固定加氢站,按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第六条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固定加氢站,按年累计加氢量每公斤10元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运行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四。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第七条对已完成安装建设的自用(专用)充电桩(组),根据充电设施装机功率,一次性给予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100元、DC充电设施每千瓦200元的补贴,单个充电桩(组)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第八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性集中式公用(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对交流充换电设施每千瓦150元、DC充换电设施每千瓦400元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经营者每年在本市新投产1000千瓦以上充电设施的,方可申报当年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第九条对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并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集中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按照年度累计充换电电量(不含市公交集团车辆充换电部分),以累进方式给予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最高500万元。补贴标准如下:1000万(含)千瓦时以内,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千瓦时(含),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第十条支持已建住宅区充电设施增容。小区所在供电企业负责免费建设仅在小区红线产权界址点外的充电设施电网增容工程;对住宅红线产权分界点内的充电设施电网增容项目,由住宅业主大会或住宅业主大会授权的第三方投资完成电网增容建设的,由住宅区所在区(市)县政府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金额为增容建设总造价的70%。[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第十一条鼓励各区(市)县加大对公共充电设施和已建住宅区充电设施增容建设的资金投入,市财政根据区(市)县充电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给予最高30%的年度总投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第十二条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已向电网企业直报的经营性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大型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第十三条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提高运营质量。以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数据为基础,通过对充换电设施充电容量、故障率、安全管理等核心指标进行考核,对经营者运营质量进行考核奖励,由本市行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五、优化产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第十四条对经市政府批准的举办成都氢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大会、展览、市场拓展、行业培训等活动,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第十五条本市新能源汽车出行不受尾号限制。[责任单位:市局交管局、区(市)县政府]第十六条2020年及以后,燃油货运车辆不再核发城市进港证(确定确需保留的除外)。[责任单位:市局交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第十七条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持有效号牌(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停车场(点)和时段停放,可享受减免费用政策。每天0 ︰ 00-24 ︰ 00:首次在临时停车场(点)停车,前2小时免停车费;在市和区(市)县政府全额投资的同一公共停车场(点)首次停车,前2小时免收停车费。由市和区(市)县政府全额投资的停车换乘(P+R)停车场,每天7: 00至19: 00,收费减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角头集团]六。附则第十八条实施本政策所需的市级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第四条本政策不适用于使用市财政资金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充电设施需要接入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监测监管平台,才能申报补贴。第十九条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本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其中区(市)县政府应当制定本政策第十条的实施细则,明确属地牵头部门。区(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第二十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在2017年4月12日至本政策生效日期间,已安装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适用本政策第七条和第八条。10月12日,成都市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联合发布《成都市支持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成都市制定了促进氢能和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五项措施,包括奖励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补贴购买燃料电池汽车、补贴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优化产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等。新政显示,成都支持本市企业实施氢能、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采取前期资助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围绕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对承担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R&D重点项目给予后补助,国家实际到位资金的15%(不含已拨付部分),最高给予200万元。对新批准(授牌)的氢能与新能源汽车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氢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和市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本市企业制造的首台(套)燃料电池产品,经认定后,按单个产品型号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销售奖励;对本市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生产企业,按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销售奖励。成都补贴购买燃料电池汽车。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在本市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成都对加氢站的建设和运营进行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固定加氢站,按照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固定加氢站,按年累计加氢量每公斤10元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运行补贴。成都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进行补贴。对已完成安装建设的自用(专用)充电桩(组),根据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100元、DC充电设施每千瓦2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组)最高20万元。对新建、改建、扩建运营集中式公共(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对交流充换电设施每千瓦150元、DC充换电设施每千瓦400元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经营者每年在本市新投产1000千瓦以上充电设施的,方可申报当年补贴。对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并直接上报电网运营企业的集中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按照年度累计充换电电量(不含市公交集团部分车辆充换电部分),以累进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补贴标准如下:1000万(含)千瓦时以内,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千瓦时(含),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此外,成都将优化产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对经市政府批准的成都氢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会议、展览、市场拓展、行业培训等活动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新能源汽车在本市行驶不受尾号限行限制。2020年及以后,不再向燃油货运车辆发放入城证(除非确定确实需要保留)。在本市车管部门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凭有效卡(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停车场(点)和时段享受收费减免政策。每天0 ︰ 00-24 ︰ 00:首次在临时停车场(点)停车,前2小时免停车费;在市和区(市)县政府全额投资的同一公共停车场(点)首次停车,前2小时免收停车费。由市和区(市)县政府全额投资的停车换乘(P+R)停车场,每天7: 00至19: 00,收费减半。以下为政策全文:关于印发成都天府新区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支持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成都市支持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成都市经信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局、交管局2019年10月11日成都市支持发展的政策, 氢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9〕138号)和国家《氢能与新能源汽车(含智能网联汽车,下同)产业发展》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大力发展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推进氢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氢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第一条支持本市企业实施氢能与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采取前期资助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围绕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对承担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国家重点R&D项目给予后补助,国家实际到位资金的15%(不含已拨付部分),最高给予200万元。对新批准(授牌)的氢能与新能源汽车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氢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后补助支持,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和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第二条本市企业制造的首台(套)燃料电池产品,经认定后按单个产品型号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销售奖励;对本市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生产企业,按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销售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第三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将成都氢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纳入全市“5+5+1”产业基金,成都氢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后续跟进股权投资机构开展的氢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将氢能、新能源汽车产业纳入我市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建立成都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项目库,开展股权和债权产业化专项扶持计划,加大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培育力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交子金控集团、成都工业集团、成都城投集团]二。购买燃料电池汽车补贴第四条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对自行车补贴的50%给予市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局交管局)三。加氢站建设运营补贴第五条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固定加氢站,按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第六条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固定加氢站,按年累计加氢量每公斤10元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运行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四。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第七条对已完成安装建设的自用(专用)充电桩(组),根据充电设施装机功率,一次性给予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100元、DC充电设施每千瓦200元的补贴,单个充电桩(组)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第八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性集中式公用(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对交流充换电设施每千瓦150元、DC充换电设施每千瓦400元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经营者每年在本市新投产1000千瓦以上充电设施的,方可申报当年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第九条对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并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集中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按照年度累计充换电电量(不含市公交集团车辆充换电部分),以累进方式给予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最高500万元。补贴标准如下:1000万(含)千瓦时以内,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千瓦时(含),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第十条支持已建住宅区充电设施增容。小区所在供电企业负责免费建设仅在小区红线产权界址点外的充电设施电网增容工程;对住宅红线产权分界点内的充电设施电网增容项目,由住宅业主大会或住宅业主大会授权的第三方投资完成电网增容建设的,由住宅区所在区(市)县政府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金额为增容建设总造价的70%。[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第十一条鼓励各区(市)县加大对公共充电设施和已建住宅区充电设施增容建设的资金投入,市财政根据区(市)县充电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给予最高30%的年度总投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第十二条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已向电网企业直报的经营性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大型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第十三条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提高运营质量。以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数据为基础,通过对充换电设施充电容量、故障率、安全管理等核心指标进行考核,对经营者运营质量进行考核奖励,由本市行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五、优化产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第十四条对经市政府批准的举办成都氢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大会、展览、市场拓展、行业培训等活动,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第十五条本市新能源汽车出行不受尾号限制。[责任单位:市局交管局、区(市)县政府]第十六条2020年及以后,燃油货运车辆不再核发城市进港证(确定确需保留的除外)。[责任单位:市局交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第十七条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持有效号牌(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停车场(点)和时段停放,可享受减免费用政策。每天0 ︰ 00-24 ︰ 00:首次在临时停车场(点)停车,前2小时免停车费;在市和区(市)县政府全额投资的同一公共停车场(点)首次停车,前2小时免收停车费。由市和区(市)县政府全额投资的停车换乘(P+R)停车场,每天7: 00至19: 00,收费减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角头集团]六。附则第十八条实施本政策所需的市级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第四条本政策不适用于使用市财政资金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充电设施需要接入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监测监管平台,才能申报补贴。第十九条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本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其中区(市)县政府应当制定本政策第十条的实施细则,明确属地牵头部门。区(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第二十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在2017年4月12日至本政策生效日期间,已安装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适用本政策第七条和第八条。对城市纯电动环卫车、渣土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专门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适用本政策第八条、第九条。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新型燃料电池汽车,按本政策第四条执行。2020年12月31日后的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政策另行制定,即本政策第四条失效,本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有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20号)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政策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及时调整政策。国家和省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城市纯电动环卫车、渣土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专门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适用本政策第八条、第九条。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新型燃料电池汽车,按本政策第四条执行。2020年12月31日后的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政策另行制定,即本政策第四条失效,本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有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20号)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政策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及时调整政策。国家和省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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