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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布汽车三包新规 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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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当室外温度较低,空气湿度较高时,上述现象相对容易发生。此外,每天停车后,空调控制面板的内外循环控制应置于内循环位置,以防止挡风玻璃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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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车安全的角度来看,冬季除雾装置是冬季行车的关键设施。后玻璃的除雾性能是否完好,前除雾通道是否畅通。由于冬季驾驶室内外温差较大,再加上空气湿度较大的天气,玻璃上难免会出现空气雾。驾驶员的视线直接关系到行车安全,因此车辆除雾装置必须保持完整。

4、 雪天注意事项

关于雪天驾驶,有以下特点:视野不清,在冰雪路面上车轮容易打滑,驾驶和操控条件恶化。因此,在冰雪路面上很容易发生事故。我们应该将自动变速器驾驶模式选择开关设置在“雪地”位置,减速并保持更大的距离。此外,当防抱死制动系统在冰雪路面上运行时,尽管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制动的方向稳定性,但制动距离可能比没有ABS的车辆更长。因此,我们不应该过于依赖电子制动系统。不仅是ABS系统,TRAC、VSC、EBD和BA等系统都有调节范围。超出系统可控制范围的车辆仍将失去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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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拼音 双语对照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型号信息、协议销售和维修网络信息、产品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纠纷解决办法,以及与家用汽车产品相关的车辆退换货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书,以及产品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附文件。

产品说明书应符合消费品说明书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未在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

三包凭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型规格、车辆识别号(VIN)、生产日期;制造商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客户服务电话号码;卖方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销售网络信息、销售日期;维修人员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维修网络信息或相关查询方式;“三包条款、保修期、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家用汽车产品法规要求应明确说明的其他内容”。

维护手册应具有标准化的格式和实用的内容。

如果随车提供工具、备件和其他物品,则应随车附上物品清单。

第三章卖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对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件和其他标志进行验证。

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和发票;

(2) 根据车载文件,如车载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车载工具、备件和其他物品;

(3) 家用汽车产品外观、内饰等现场质量状况的面对面检查;

(4) 清楚地标明并交付产品说明书、三包证书、维护手册和其他随附文件;

(5) 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6) 明确标明制造商约定的维修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维修网络信息,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维修网络中自主选择维修商;

(7) 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相关销售信息;

笔记

拼音 双语对照(8)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手册的要求使用和维护产品。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卖方还应明确注明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

第四章维修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维修人员应当建立并实施维修记录归档制度。书面维修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维修记录应包括维修时间、里程、维修问题、检查结果、维修项目、更换零件的名称和编号、材料成本、人工和人工成本、运输成本、提供备用车辆的信息或运输成本补偿金额、交付时间、维修商和消费者的签名或盖章等。

维修记录应便于消费者访问或复制。

第十四条维修人员应当保持维修所需零部件的合理储备,保证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耽误维修时间。

第十五条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所用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企业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其质量不得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导致家用汽车产品不能安全行驶或不能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和维修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提供现场维修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运输费用。

第五章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不得少于3年或行驶里程为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笔记

拼音 双语对照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应当持三包凭证由维修方免费维修(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如果发动机或变速器的主要部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或变速箱。发动机和变速器的主要部件的范围应由制造商在三包证书上明确注明。类别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规定。

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易耗件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易耗零部件。易损易耗件的型号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应由制造商在三包证书上明确注明。制造商规定的易损易耗件的种类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维修时间(包括维修备件等待时间)超过5天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汽车或者合理补偿运输费用。

维修时间从消费者和维修商决定维修时开始,到维修完成时结束。“修理时间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对消费者进行退换货。

如果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故障、制动系统故障、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则自销售者开具家用汽车产品采购发票之日起60天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卖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1) 因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已修复两次,但严重的安全绩效故障尚未消除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2) “如果发动机或变速器总共更换了两次,或者由于质量问题,发动机或变速箱的同一主要部件在总共更换两次后无法正常使用,则发动机或变速箱内更换主要部件的次数不得重复计算;”;

(3)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和车身的相同主要部件因质量问题更换两次后无法正常使用;

笔记

拼音 双语对照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和车身的主要部件应由制造商在三包证书上明确标明,其类别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天,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积修理时间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1)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号(VIN)定制的防盗系统、整车线束等特殊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部件的型号范围应由制造商在三包证书上明确注明;

(2) 在救援途中花费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在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为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家用汽车产品没有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更换配置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

第二十三条在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更换条件,且卖方没有相同品牌和型号的家用汽车产品,也没有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制品可供消费者更换,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在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更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更换证明。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货证明,并负责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向消费者退还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家用汽车产品依照本条例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为使用该家用汽车产品支付合理的赔偿,但销售者依照本条例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回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n

笔记

拼音 双语对照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根据家用汽车产品的使用时间和条件等因素确定,在0.5%至0.8%之间,并在三包证书中明确说明。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所发生的税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或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按照本规定在期限内答复或负责更换或退货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拒绝。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发。“消费者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申请换发三包凭证后,可以继续依照本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

销售者和生产者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和三包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车辆所有权转移而发生变化”。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三包责任。

第六章三包责任的免除

第二十九条易损件质量超过生产企业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不得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条例规定的三包责任:

(1) 消费者已被书面告知所购买的家用汽车产品存在缺陷;

(2) 用于租赁或其他经营目的的家用汽车产品;

(3) 用户手册明确规定,不允许修改、调整和拆卸,但消费者自行修改、调整、拆卸产品,造成损坏;

(4)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坏;

(5) 因消费者未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或修理产品而造成的损坏;

(6)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和三包期内,没有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不得承担本条例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申请调解和解;

笔记

拼音 双语对照您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纠纷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的询问、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纠纷。

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纠纷解决技术顾问库,为纠纷解决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顾问参与争议解决,技术顾问的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解决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纠纷的技术顾问库,推荐技术顾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纠纷。

第三十六条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纠纷中,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不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不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笔记

拼音 双语对照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满足日常消费需求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客车,是指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特种客车以外的其他客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书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并在国内销售的单位被视为生产单位。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和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收取货款并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

“修理厂”是指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签订代理修理合同,按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的正常使用受到影响、不能使用或产品质量不符合法规、标准或企业明确规定的质量状况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中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的产品质量问题,包括安全装置不能提供应有保护或存在火灾等危险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转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确表明该车为“三包更换或者退货车”以及更换或者退货原因。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车辆更换、归还三包”。

第四十五条有关信息系统、信息披露与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纠纷处理技术顾问库管理的具体要求,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具体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

第四十六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笔记

拼音 双语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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